证券代码:002336 证券简称:*ST人乐 公告编号:2024-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15:0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80号侨城坊1号楼29层第一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侯延奎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332,861,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50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332,777,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31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8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9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8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332,818,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43,20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0426%;反对43,20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32,818,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43,20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0426%;反对43,20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32,818,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43,20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0426%;反对43,20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2,818,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43,20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0426%;反对43,20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32,818,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43,20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0426%;反对43,20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2,818,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43,20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0426%;反对43,20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蔡涵、杨佳佳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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