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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28       证券简称:强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4-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樟坑径社区五和大道308号侨安科技园C栋厂房四楼1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尹高斌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5,554,4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65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5,266,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26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8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917,5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4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629,6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59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8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97%。

  (八)会议出席或列席人员:公司董事长尹高斌、副董事长刘刚、董事黄国平、左文广、游向阳、吴维萍,独立董事曾志刚、强晓阳、曾港军;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王凯、叶骏;保荐代表人张华、钟宏。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54,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对202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54,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54,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54,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7,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54,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54,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7,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预计及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54,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及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54,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7,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54,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7,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54,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7,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54,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7,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54,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7,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凯、叶骏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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