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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1688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4-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3,269,954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3,269,954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16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2月31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国资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华泰证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3、2021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年2月3日,公司披露了《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4、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1年3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6、2021年4月6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的登记。

  7、202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自公司根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至2022年2月28日,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共有2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回购并注销上述2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共计1,060,973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8.7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上述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事项,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9、2022年9月23日,公司完成1,060,973股A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回购注销完成后,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44,427,027股。

  10、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770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份合计14,222,943股。同时,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37名激励对象存在个人绩效条件未完全达标、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回购并注销上述13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或全部A股限制性股票共计925,692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8.2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11、2023年4月24日,14,222,943股A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12、2023年6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上述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事项,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13、2023年9月22日,公司完成925,692股A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剩余A股限制性股票29,278,392股。

  14、2024年4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公告。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二、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33%、33%、34%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1年4月6日,第二个限售期于2024年4月5日届满。

  (二)A股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的数量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条件达成情况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条件达成情况,第二个限售期满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一)595人解除限售条件全部达标,其归属于第二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250,004股全部解除限售。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0人,合计解除限售1,749,000股;其他核心骨干585人,合计解除限售9,501,004股。

  (二)135人解除限售条件未完全达标,其归属于第二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66,269股中解除限售2,007,799股,其余258,470股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另外,有1人因工作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其实际服务年限折算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相应批次的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该1人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标,经折算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151股,其余尚未解除限售的41,449股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3,269,954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5%。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5月16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13,269,954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果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1:以上本次解除限售前股本结构为截至公告日的公司股本情况。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注2:上表仅反映解除限售13,269,954股A股限制性股票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公司拟回购注销2,082,559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将在公司履行相应程序后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反映。

  注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已于2024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披露,有关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结论性意见如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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