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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4-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11月,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分别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下达的蔡诗柔、苏丽萍等2名被告的判决书(分别为【(2022)苏0113民初9285号】、【(2022)苏0113民初9512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蔡诗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486,138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2)康尼机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元的总价回购苏丽萍所持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3,374,601.98元。上述2名被告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2名被告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一、本次执行情况

  2024年5月13日,公司收到栖霞法院执行蔡诗柔、苏丽萍分别持有的486,138股、622,281股康尼机电股票,该等股票已划转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将尽快完成该等股票的注销工作,并对苏丽萍的剩余赔偿义务继续追偿。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司法执行的股票,待注销完成后,将直接减少公司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1,647.11万元,同时增加未分配利润1,647.11万元,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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