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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13      证券简称:奥精医疗      公告编号:2024-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8,074,130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8,074,13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21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219号《关于同意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33,334股,并于2021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33,333,33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4,708,819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8.5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8,624,515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涉及股东数量为5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8,074,13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0.71%,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5月2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

  2023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2024年5月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激励对象为51人,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18,250股,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5月9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由133,333,334股增加至135,551,584股。

  除上述股本数量变动情况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如本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完毕全部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玎和北京银河九天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本企业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本企业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本企业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或受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本企业承担完毕全部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关于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四)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玎和北京银河九天关于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本企业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奥精医疗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Eric Gang Hu(胡刚)、北京银河九天、崔福斋、黄晚兰和李玎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8,074,13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21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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