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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 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38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

  ● 本次担保金额: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9,000万元;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为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9,0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为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9,0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河北银行”)签订了额度为9,000万元《额度协议》(合同编号:ED240407000001)。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华通特缆分别与河北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与河北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1,152.4781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5,516,700,381.23元,合并净资产2,837,905,402.06元;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5,364,091,937.26元,净利润364,051,047.32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华通特缆分别与河北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担保:

  保证人(甲方):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1.被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05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ED240407000001的《额度协议》。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该合同对应主合同项下任一业务发生逾期或其他违约情形,乙方均可向甲方行使担保权,主合同签订的顺序不影响乙方行使担保权。

  2.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为最高额保证

  2.1由主合同债务人在授信额度、债权额等项下因循环或不循环使用而发生的多笔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2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含转开信用证,下同)、保函、提货担保函等的,即使授信期间或额度期间届满前尚未发生乙方垫款,但授信期间或额度期间届满后乙方在前述业务项下发生垫款的,也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3若主合同项下信用证业务中乙方收到的单证,经乙方审核出现不符点,但主债务人接受不符点,或乙方自主决定接受不符点,乙方据此对外承兑或付款而产生的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因接受不符点未征得甲方同意或未通知甲方而提出任何抗辩。

  2.4主合同项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修改,远期信用证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后付款期限的延展等,不再另行征得甲方的同意或通知甲方,且甲方均予以认可,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3. 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4年05月11日至2025年05月11且,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3.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3.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3.3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不受该期间截止日的限制,但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4.1保证期间按乙方对债务人单笔融资分别计算,自单笔融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5.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人民币玖任万元整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河北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甲方):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潇潇

  债权人(乙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1.被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05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ED240407000001的《额度协议》。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该合同对应主合同项下任一业务发生逾期或其他违约情形,乙方均可向甲方行使担保权,主合同签订的顺序不影响乙方行使担保权。

  2.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为最高额保证

  2.1由主合同债务人在授信额度、债权额等项下因循环或不循环使用而发生的多笔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2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含转开信用证,下同)、保函、提货担保函等的,即使授信期间或额度期间届满前尚未发生乙方垫款,但授信期间或额度期间届满后乙方在前述业务项下发生垫款的,也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3若主合同项下信用证业务中乙方收到的单证,经乙方审核出现不符点,但主债务人接受不符点,或乙方自主决定接受不符点,乙方据此对外承兑或付款而产生的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因接受不符点未征得甲方同意或未通知甲方而提出任何抗辩。

  2.4主合同项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修改,远期信用证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后付款期限的延展等,不再另行征得甲方的同意或通知甲方,且甲方均予以认可,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3. 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4年05月11日至2025年05月11且,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3.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3.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3.3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不受该期间截止日的限制,但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4.1保证期间按乙方对债务人单笔融资分别计算,自单笔融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5.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人民币玖任万元整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全资子公司担保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249,122,72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0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5,796,52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72%;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973,326,2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3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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