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4-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刘达、杭州明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国、张林林、珠海华安众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华安众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孙文兵、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余良兵、珠海众诚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24年5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刘达、杭州明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国、张林林、珠海华安众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华安众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孙文兵、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余良兵、珠海众诚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1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刘达、杭州明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国、张林林、珠海华安众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华安众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孙文兵、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余良兵、珠海众诚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2021年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红)78.33%股权。你们共同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主体,与东方中科签订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万里红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在业绩承诺不能实现时对东方中科进行补偿。
万里红2022年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高度重视业绩承诺相关事项,已采取提起仲裁措施向相关方追讨业绩承诺补偿款,并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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