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1 证券简称:力芯微 公告编号:2024-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60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3,692,7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0,215,62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5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54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6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85217779
特此公告。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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