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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469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3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工业园区大明路8号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6,666,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2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8,338,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0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32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1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1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4%。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6,660,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6,660,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6,660,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6,660,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6,660,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6,660,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6,660,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6,660,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6,660,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6,660,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6,660,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6,660,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6,660,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潘昌先生、姜文龙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23,72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衢州广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51,259,1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关联交易确认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潘昌先生、姜文龙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23,72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6,660,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徐致远律师、王杉杉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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