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09 证券简称:金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4
债券代码:113046 债券简称:金田转债
债券代码:113068 债券简称:金铜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5号)同意注册,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4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45,000万元,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89号文)同意,公司14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2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金铜转债”,债券代码“113068”。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投资”)、实际控制人楼城先生、实际控制人楼国强先生及其近亲属楼静静女士(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合计认购“金铜转债”7,859,650张,占发行总量的54.20%。
2024年5月14日,公司收到债券持有人的《可转债减持告知函》,其于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共减持“金铜转债”1,507,560张,占发行总量的10.40%。上述债券持有人持有“金铜转债”及变动情况如下: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特此公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01609 证券简称:金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债券代码:113046 债券简称:金田转债
债券代码:113068 债券简称:金铜转债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城西西路1号5006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楼城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楼国君先生、董事郑敦敦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丁星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开展2024年度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开展2024年度外汇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6、1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复兴律师、谢亨华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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