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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4-042

  转债代码:123166         转债简称:蒙泰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4年5月10日通过邮件、电话或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清海先生提议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归属期(含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48.22万股按作废处理。同时,因一名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0.70万股不得归属按作废处理。综上,董事会同意本次作废上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48.92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

  董事陈光明、林凯雄为本次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5月7日实施完毕,本次分派方案以截止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6,002,105股剔除已回购股份459,600股后的95,542,5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2.00元(含税)人民币现金,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19,108,501.00元(含税)。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每股现金红利为0.1990425元/股。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调整。调整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由15.04元/股调整为14.841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

  董事陈光明、林凯雄为本次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拟通过招标采购碳纤维热工设备的议案》

  公司控股孙公司广东纳塔功能纤维有限公司和甘肃纳塔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分别通过招标采购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的相关部件,预估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11,372.92万元,最终供应商选定及价格以最终招标结果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购买设备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4-043

  转债代码:123166         转债简称:蒙泰转债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4年5月10日通过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魏晓兵先生提议召开和主持,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上述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48.92万股按作废处理。本次作废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因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由15.04元/股调整为14.841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4-044

  转债代码:123166         转债简称:蒙泰转债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由15.04元/股调整为14.841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1日,公司对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证券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2年12月19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五)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六)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方法

  (一)调整事由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6,002,105股剔除已回购股份459,600股后的95,542,5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2.000000元(含税)人民币现金,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19,108,501.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每股现金红利为0.1990425元/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5月7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15.04-0.1990425)≈14.841元/股。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调整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因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由15.04元/股调整为14.841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

  (一)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4-045

  转债代码:123166         转债简称:蒙泰转债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1日,公司对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证券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2年12月19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五)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六)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未达到上述考核目标,按照《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归属期(含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8.22万股按作废处理。同时,因一名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0.70万股不得归属按作废处理。综上,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作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48.92万股。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事项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上述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48.92万股按作废处理。本次作废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

  (一)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4-046

  转债代码:123166          转债简称:蒙泰转债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购买设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风险提示

  该合同履行存在不可抗力造成影响的风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一、交易概述

  基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及新材料产业布局的需要,培育“一体两翼”的主营业务结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推进控股孙公司广东纳塔功能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纳塔”、“买方一”)与甘肃纳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纳塔”、“买方二”)项目建设。广东纳塔、甘肃纳塔拟分别与元峻机械设备(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峻浙江”、“卖方一”)及Onejoon Poland Sp. z o.o(以下简称“元峻波兰”、“卖方二”)签订《合同》,向上述两个供应商分别采购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的相关部件。

  其中,广东纳塔将向元峻浙江采购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的相关部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977.50万元(含税)。向元峻波兰采购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的相关部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总价款为421.44万欧元(此价格为固定的净价)。广东纳塔将使用上述设备及其相关部件组装成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广东纳塔将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上述款项。

  另外,甘肃纳塔将向元峻浙江采购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的相关部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252.66万元(含税)。向元峻波兰采购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的相关部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总价款为504.64万欧元(此价格为固定的净价)。甘肃纳塔将使用上述设备及其相关部件组装成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甘肃纳塔将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上述款项。

  经广东纳塔、甘肃纳塔与元峻波兰三方同意,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口代理”)作为买方一和买方二的进口代理人。

  公司已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拟通过招标采购碳纤维热工设备的议案》,同意广东纳塔和甘肃纳塔通过招标采购方式分别采购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的相关部件。

  本次购买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元峻浙江

  名称:元峻机械设备(浙江)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芯中路6号6幢

  法定代表人:余杨

  注册资本:300万美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481MA2CW3QG0Q

  主要股东:OJ International Co.,Ltd和Onejoon GmbH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玻璃、陶瓷和搪瓷制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通用加料、分配装置制造;机械电子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元峻浙江为本次交易卖方一,其与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等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元峻浙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元峻波兰

  名称:ONEJOON Poland Sp. z o.o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ul. Zygmunta Starego 26,44-100 Gliwice,Poland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 Kummel

  注册资本:100万欧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AZK531895

  主要股东:Onejoon GmbH

  经营范围: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

  元峻波兰为本次交易卖方二,其与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等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元峻波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广东纳塔、甘肃纳塔与元峻浙江的交易合同

  1、交易标的

  (1)广东纳塔向元峻浙江采购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的相关部件;

  (2)甘肃纳塔向元峻浙江采购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的相关部件。

  2、交易金额

  (1)广东纳塔与元峻浙江的交易合同总额为1,977.50万元(含税);

  (2)甘肃纳塔与元峻浙江的交易合同总额为2,252.66万元(含税)。

  3、审批程序

  公司已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拟通过招标采购碳纤维热工设备的议案》,同意广东纳塔和甘肃纳塔通过招标采购方式分别采购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的相关部件。

  4、定价依据

  均为公开招标。

  5、交易金额来源

  广东纳塔和甘肃纳塔将使用各自自有资金支付上述款项。

  6、支付方式及期限

  (1)广东纳塔与元峻浙江

  ①签署本合同后一周内,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30%)人民币伍佰玖拾叁万贰仟伍百元整(5,932,500.00元);凭卖方一开具的预付款银行保函;

  ②设备机械设计交底会议后的3个月内凭付款通知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30%)人民币伍佰玖拾叁万贰仟伍百元整(5,932,500.00元);

  ③最后批货物从卖方一工厂发货后,但是不晚于发货通知30天内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30%)人民币伍佰玖拾叁万贰仟伍百元整(5,932,500.00元);

  ④安装完成并且买方确认后,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人民币玖拾捌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988,750.00元);

  ⑤在最终验收之后但最迟于买方开始商业运营之后30天期满时或完成安装之后6个月后,凭卖方一开具的银行质保保函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人民币玖拾捌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988,750.00元)。

  所有付款应以电汇的形式进行。

  (2)甘肃纳塔与元峻浙江

  ①签署本合同后一周内,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30%)人民币陆佰柒拾伍万柒仟玖佰陆拾伍元整(6,757,965.00元);凭卖方一开具的预付款银行保函

  ②设备机械设计交底会议后的3个月内 凭付款通知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30%)人民币陆佰柒拾伍万柒仟玖佰陆拾伍元整(6,757,965.00元);

  ③最后批货物从卖方一工厂发货后,但是不晚于发货通知30天内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30%)人民币陆佰柒拾伍万柒仟玖佰陆拾伍元整(6,757,965.00元);

  ④安装完成并且买方确认后,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陆仟叁佰贰拾柒元伍角(1,126,327.50元);

  ⑤在最终验收之后但最迟于买方开始商业运营之后30天期满时或完成安装之后6个月后,凭卖方一开具的银行质保保函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陆仟叁佰贰拾柒元伍角(1,126,327.50元)。

  所有付款应以电汇的形式进行。

  7、交付时间

  (1)广东纳塔与元峻浙江

  收到买方一支付的预付款后11-13个月装运,卖方一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从卖方一工厂发出。允许分批。

  (2)甘肃纳塔与元峻浙江

  收到买方二支付的预付款后11-13个月装运,卖方一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从卖方一工厂发出。允许分批。

  8、适用法律及仲裁

  两个合同均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排除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一切因执行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争执, 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60天内仍未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并适用仲裁地法律,由申诉一方选择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另有决定外, 应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适用的语言为英文。

  9、生效条件

  两个合同均在双方正式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并收到预付款之后生效。

  10、其他条款

  两个合同其他条款均为:

  (1)各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合同、函件等文件与文件原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2)对本合同或其附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对本条款进行修改须采用书面形式方才有效。

  (3)即使本合同的任何部分因法律、法规、政府政策或命令变为无效,其余部分仍保持有效,双方应按照本合同基本原则履行本合同,无效条款应替换为最贴切反映双方签署本合同时的意图的有效条款。

  (4)本合同包含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和共识,合并和取代双方先前达成的所有协议、承诺、陈述、书面文件和商讨。因此,双方仅有权享有本合同中明确规定和提及的权利和权利主张。

  (5)除非本合同中另行规定,否则,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或以其它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二)广东纳塔、甘肃纳塔与元峻波兰的交易合同

  1、交易标的

  (1)广东纳塔向元峻波兰采购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的相关部件;

  (2)甘肃纳塔向元峻波兰采购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的相关部件。

  2、交易金额

  (1)广东纳塔与元峻波兰的交易合同总额为421.44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 3,250.52万元(按2024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欧元对人民币7.7129元折算);

  (2)甘肃纳塔与元峻波兰的交易合同总额为504.64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 3,892.24万元(按2024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欧元对人民币7.7129元折算)。

  3、审批程序

  公司已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拟通过招标采购碳纤维热工设备的议案》,同意广东纳塔和甘肃纳塔通过招标采购方式分别采购一套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的相关部件。

  4、定价依据

  均为公开招标。

  5、交易金额来源

  广东纳塔和甘肃纳塔将使用各自自有资金支付上述款项。

  6、支付方式及期限

  (1)广东纳塔与元峻波兰

  ①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3%)款项,即EUR126,432.00,买方一在收到卖方二提供的形式发票后通过进口代理T/T支付。如果进口代理没有收到买方一相应货款,则不承担对卖方二付款责任。

  ②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七(27%)款项,即EUR1,137,888.00,买方一在收到卖方二提供的形式发票、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和30%合同金额的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至货物发运后一个月)后通过进口代理T/T支付。如果进口代理没有收到买方一相应货款,则不承担对卖方二付款责任。

  ③信用证项下:买方一在收到卖方二发出的出口许可证扫描件后,应在30天内开立以卖方二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70%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进口代理未收到买方一相应货款的,不承担对卖方二开证的义务。

  (2)甘肃纳塔与元峻波兰

  ①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3%)款项,即EUR151,392.00,买方二在收到卖方二提供的形式发票后通过进口代理T/T支付。如果进口代理没有收到买方二相应货款,则不承担对卖方二付款责任。

  ②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七(27%) 款项,即EUR1,362,528.00,买方二在收到卖方二提供的形式发票、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和30%合同金额的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至货物发运后一个月)后通过进口代理T/T支付。如果进口代理没有收到买方二相应货款,则不承担对卖方二付款责任。

  ③信用证项下:买方二在收到卖方二发出的出口许可证扫描件后,应在30天内开立以卖方二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70%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进口代理未收到买方二相应货款的,不承担对卖方二开证的义务。

  7、交付时间

  (1)广东纳塔与元峻波兰

  收到买方一支付的预款后11-14个月,但不早于信用证开具后的11个月卖方二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买方货物发往目的港。允许分批,允许转运。

  (2)甘肃纳塔与元峻波兰

  收到买方二支付的预款后11-14个月,但不早于信用证开具后的11个月卖方二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买方货物发往目的港。允许分批,允许转运。

  8、适用法律及仲裁

  两个合同均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排除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 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60天内仍未能达成协议, 则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并适用仲裁地法律,由申诉一方选择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另有决定外,应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适用的语言为英文。

  9、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三方正式盖章、授权代表签字之后并付出预付款后生效。

  10、其他条款

  两个合同其他条款均为:

  (1)对本合同或其附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三方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对本条款进行修改须采用书面形式方才有效。

  (2)即使本合同的任何部分因法律、法规、政府政策或命令变为无效,其余部分仍保持有效,三方应按照本合同基本原则履行本合同,无效条款应替换为最贴切反映三方签署本合同时的意图的有效条款。

  (3)本合同包含三方之间就本合同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和共识,合并和取代三方先前达成的所有协议、承诺、陈述、书面文件和商讨。因此,三方仅有权享有本合同中明确规定和提及的权利和权利主张。

  (4)除非本合同中另行规定,否则,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或以其它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控股孙公司广东纳塔、甘肃纳塔向元峻浙江和元峻波兰分别采购用于碳纤维生产的热工设备的相关部件,将有助于公司碳纤维项目的推进,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金额情况分别为:

  1、广东纳塔与元峻浙江:1,977.50万元人民币(含税);

  2、广东纳塔与元峻波兰:421.44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3,250.52万元);

  3、甘肃纳塔与元峻浙江:2,252.66万元人民币(含税);

  4、甘肃纳塔与元峻波兰:504.64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3,892.24万元)。

  上述交易总金额约为人民币11,372.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5.02%。根据设备到货进度,预计将对设备投产当年及以后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三)以上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风险提示

  (一)部分合同以欧元结算,合同价格条款为FOB汕头港和天津港(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人民币对欧元的汇率变动将对广东纳塔和甘肃纳塔的实际支付产生影响。

  (二)由于合同履行期较长,可能会因为国家的政策、市场、金融环境等不确定因素的变化以及卖方制造进度、交货时间、调试进度等因素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程度及项目进度,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董事会对合同签订的分析说明

  董事会对交易对方的背景、履约能力均进行了审核,认为对方具备履行并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能力,本次合同签订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广东纳塔与元峻浙江签订的《合同》;

  3、广东纳塔与元峻波兰签订的《合同》;

  4、甘肃纳塔与元峻浙江签订的《合同》;

  5、甘肃纳塔与元峻波兰签订的《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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