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文婧
5月16日晚间,通策医疗发布公告称,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科投资”)、吕建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前的2023年3月28日,通策医疗公告称,眼科投资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通策医疗于2019年至2020年8月份期间提供的1.12亿元财务资助款。
但在2024年1月10日,通策医疗发布公告显示,眼科投资还款延期,将于2024年一季度完成归还财务资助款。如2024年一季度末未归还,实际控制人吕建明将代为履行归还义务。
4月2日,通策医疗再次公告称,眼科投资预计将在2024年4月15日前归还财务资助款及利息。
在多次延期后,4月9日通策医疗发布公告称,截至4月8日,眼科投资将全部财务资助款1.12亿元本金及利息归还。
浙江证监局认为,眼科投资未能按照公告的还款计划及时归还财务资助款,吕建明在眼科投资未能按承诺时限归还时也没有代为履行归还义务,眼科投资、吕建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款而对方未及时归还,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金流动性、财务状况、信誉和合规性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这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面临资金短缺,影响其日常运营和业务拓展。此类事件还会影响其在资本市场上的形象和声誉。”
在通策医疗向眼科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款期间,由于吕建明同时担任通策医疗董事长、实控人与眼科投资的实控人,这笔交易也构成了关联交易。目前,吕建明已卸任通策医疗董事长,其与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为通策医疗实控人。
杨兆全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但作为实控人,吕建明在眼科投资未能按承诺时限归还财务资助款时,未代为履行归还义务,且未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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