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8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8日),公司股份总数为2,258,223,223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71,218,030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187,005,193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根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主持人为董事长郑驹先生。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长郑驹先生、副董事长庄巍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李凤凤女士、董事兼副总经理朱志勇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李克勤先生、独立董事张纯义先生、独立董事徐衍修先生、独立董事张云峰先生、独立董事朱京涛先生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供担保全年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环境、社会与治理(ESG)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尾数差异系小数点四舍五入造成。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4、8、9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9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未出席参与投票。

  3、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五)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程钢律师、张扬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