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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112号(龙洲大厦)十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明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117,779,14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9434%;

  2.现场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117,721,447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33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57,7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4.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4,094,532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81%。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735,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51,2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25%;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44%;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1%。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735,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51,2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25%;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44%;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1%。

  (三)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735,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51,2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25%;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44%;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1%。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735,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51,2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25%;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44%;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1%。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735,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51,2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25%;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44%;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1%。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735,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51,2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25%;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44%;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珞、张翠平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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