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8 证券简称:力盛体育 公告编号:2024-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2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青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0,201,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1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9,299,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6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01,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338,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36,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901,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8%。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1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3%;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398%;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1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3%;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398%;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1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3%;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398%;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1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3%;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398%;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1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3%;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398%;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夏青、上海赛赛投资有限公司、余星宇、顾晓江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38,797,800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1,39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658%;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3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398%;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1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3%;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398%;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1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3%;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398%;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1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3%;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398%;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1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3%;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398%;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乔若瑶、刘丰仪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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