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债券代码:127086 债券简称:恒邦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公司1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张帆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8,007,7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70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18,996,4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91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9,011,3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84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087,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2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76,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4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9,011,3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849%。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7,34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7%;反对66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420,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631%;反对66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00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7,289,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6%;反对7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369,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011%;反对7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19,386,9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73%;反对8,620,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8048%;反对8,620,8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1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阳光律师、袁雨庭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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