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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410        证券简称:山外山        公告编号:2024-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慈济路1号8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15,648,085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1,151,023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14,497,062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光勇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喻上玲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2023年度董事薪酬金额及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2023年度监事薪酬金额及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议案6、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议案1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关联股东重庆圆外圆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德祥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德瑞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光勇先生、任应祥先生对议案8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高光勇先生、任应祥先生对议案9、议案10、议案11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孟显慧女士、范央权女士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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