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110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8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Paul Xiaoming Lee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1人,代表股份数量405,766,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6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77,755,86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10,412,256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67,343,612股),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数量202,618,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5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1人,代表股份数量203,148,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007%。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5人,代表股份数量90,879,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616,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629%;反对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85%;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72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342%;反对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26%;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3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616,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629%;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84%;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729,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345%;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23%;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832%。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616,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629%;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184%;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729,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345%;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23%;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832%。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689,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809%;反对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802,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148%;反对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616,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629%;反对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185%;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72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342%;反对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26%;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32%。
6、对于《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近日受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6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公司决定另行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另行履行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037,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011%;反对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926%;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789,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009%;反对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929%;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3%。
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623,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78%;反对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208%;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789,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009%;反对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929%;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3%。
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72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8342%;反对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809%;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8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72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342%;反对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09%;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49%。
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209,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8626%;反对5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1368%;弃权2,5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32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866%;反对5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6107%;弃权2,5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299,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1.9986%;反对32,463,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8.0004%;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8,412,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64.2746%;反对32,463,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5.7209%;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含)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40,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85.0904%;反对13,57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14.8949%;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7,293,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5.0498%;反对13,57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4.9355%;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47%。
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1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682,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93%;反对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17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795,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075%;反对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6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6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何佳欢、孟怡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
一、总体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五、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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