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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ST九芝              公告编号:2024-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九芝堂集团第一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518号A座)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振国先生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38名,代表股份437,122,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369%。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扣除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回购专户股份数,下同)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391,827,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86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名,代表股份45,295,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07%。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含代理人)36名,代表股份69,493,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92%。

  (5)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达代炎律师、郑宏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说明:

  1、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提案6、提案7、提案8、提案9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前述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参见2024年5月18 日公告在巨潮资讯网的全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达代炎律师、郑宏飞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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