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5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37层
邮政编码:518048
联系人:宋琦
联系电话:0755-8282598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533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5月30日,即在2024年5月3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24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4年6月19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寄送地点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寄送地点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琦
联系电话:0755-82825983
网址:www.ph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向开罗
联系电话:010-65543888转8823
4、见证律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一:《关于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关于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具体说明见附件二《关于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关于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召开,且《关于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基金合同生效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的备案及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调整方案要点
三、关于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关于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方案公告之前,我司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关于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方案议案。
附件三: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4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表决,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24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5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根据《鹏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1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包括转换转出)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咨询办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533;0755-82353668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的重要提示
1、(1)自2013年5月24日(含)起,本公司取消账户级别分红方式,即投资者若通过账户类申请(包括开立基金账户、增开交易账户、账户资料变更)所提交的账户分红方式将不再有效;
(2)自2013年5月24日(含)起,投资者如需设置或变更各个基金的分红方式,本公司只接受投资者通过交易类申请单独设置或变更单只基金分红方式;
(3)本次分红方式业务规则调整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没有影响,投资者现持有或曾经持有的基金产品,其分红方式均保留不变。但投资者在2013年5月23日(含)之前通过账户类业务提交的账户分红方式设置,自2013年5月24日(含)起对投资者新认(申)购的其他基金产品,原设置的账户分红方式将不再生效。
2、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未选择或未有效选择基金分红方式的,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请投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管理人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人要求不符或与相关销售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可在任意工作日到销售机构申请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风险提示
本基金分红并不因此提升或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适应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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