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提高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净值计算保留位数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并对基金合同和《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本次修改的主要情况
将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净值的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由小数点后3位变更为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涉及人民币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三、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自2024年5月21日起生效。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2、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的《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4、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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