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ST太安 公告编号:2024-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0日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揭阳路28号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安堂”)麒麟园中座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72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165,349,65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21.5643%。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139,816,232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18.2344%。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9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25,533,418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3.3300%。
4、中小投资者参加情况
中小投资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9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25,533,418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3.3300%。
5、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 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1,278,3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422%;反对22,258,5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15%;弃权1,8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3%;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7262%;反对22,258,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7.1741%;弃权1,8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0997%。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1,364,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1%;反对22,172,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95%;弃权1,8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3%;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6.0626%;反对22,17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6.8376%;弃权1,8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0997%。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1,378,3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026%;反对23,854,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65%;弃权1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6.1179%;反对23,854,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3.4231%;弃权1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459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42,152,3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707%;反对23,192,7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65%;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3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1492%;反对23,192,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0.8328%;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80%。
5、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41,393,0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115%;反对23,239,4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47%;弃权7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7%;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6.1754%;反对23,239,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1.0157%;弃权7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8089%。
6、审议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141,378,3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026%;反对23,758,5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87%;弃权2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7%;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6.1179%;反对23,758,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3.0487%;弃权2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8334%。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3,118,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549%;反对15,477,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8%;弃权6,753,4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3%;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2.9321%;反对15,477,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60.6186%;弃权6,753,4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6.4493%。
8、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和贷款的议案》
同意146,166,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982%;反对12,551,3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08%;弃权6,632,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1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4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4.8690%;反对12,551,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49.1567%;弃权6,632,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5.9743%。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同意141,872,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018%;反对23,359,5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73%;弃权1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0549%;反对23,359,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1.4861%;弃权1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4590%。
10、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42,348,0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891%;反对22,870,7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17%;弃权13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3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156%;反对22,870,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5717%;弃权1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512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郭佳律师和杨雪莹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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