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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4-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0日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233号深圳湾1号T1座2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嵇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9人,代表股份99,259,2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417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7人,代表股份2,884,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93%。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77,682,5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18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21,57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99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腾讯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4年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情况:同意78,553,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394%;反对20,7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05%;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8,553,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39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70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8,553,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394%;反对20,7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05%;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78,553,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394%;反对20,7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05%;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8,553,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394%;反对20,7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05%;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553,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394%;反对20,7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05%;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475,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612%;反对20,7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05%;弃权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6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78,475,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612%;反对20,7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05%;弃权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6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情况:同意78,553,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394%;反对20,7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05%;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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