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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009            证券简称: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021

  优先股简称:南银优1       优先股代码:360019

  南银优2                        360024

  可转债简称:南银转债      可转债代码:113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公司河西总部大楼四楼4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所需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谢宁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有签字权董事9人,出席7人,杨伯豪董事、徐益民董事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8人,王国彬监事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公司高管共4人出席了会议;公司副行长、董事会秘书江志纯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议案2)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8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表决通过。

  第4项议案涉及的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分别为:法国巴黎银行、法国巴黎银行(QFII)、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陵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煤气有限公司等。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主要股东和大股东评估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夏维剑、喻湘宁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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