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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1账户
单位:万元
2847账户
单位:万元
0580账户
单位:万元
8783账户
单位:万元
银行间转账业务: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账户转到外部银行的资金以及公司在外部银行的账户转到其他外部银行的资金,全部转入公司自己的资金账户,不存在转入其他单位账户,公司不存在与其他单位的共管账户。
公司资金计划实行预算管理,除5月耿村煤矿发生事故影响外,报告期内其他月份资金实际用途与预算不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
(四)补充披露财务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具体事由、影响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并说明是否影响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
2024年2月6日,财务公司因股东违规质押股权,未能严格履行受托人职责、确保委托业务真实性两个事项,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
1.股东违规质押股权
具体事由:2017年7月17日,财务公司四家股东向邮储银行河南省分行质押了其持有的财务公司全部股权,为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定向融资的21.3亿元债券提供增信,该笔融资业务到期日为2022年7月31日。
影响:该事项因违反《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协助股东违规质押股权、股权质押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备、未按规定对相关股东及其派出董事表决权进行限制,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120万元。
整改措施:财务公司已于2022年8月23日解除质押,完成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未造成风险外溢。
今后财务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建立股东沟通协商机制,规范股东行为,加强股东与财务公司董事会之间的沟通联系,进一步明确股东交易的行为规范以及不当关联交易表现形式,进一步明确股东在落实监管规定、配合风险处置、信息报送、舆情管控、资本补充、股东权利协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规范董事会对股东行为的评估工作,及时了解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与股东进行沟通,在制度上明确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要维护财务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2022年11月13日施行的新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了“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财务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从而在监管政策上杜绝了此类事项的发生。
2.未能严格履行受托人职责、确保委托业务真实性
具体事由: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河南监管局现场检查中发现,2020年3月,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委托贷款,依靠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以短期内部借款的方式提供资金“还旧借新”,财务公司对上述委托贷款真实用途和背景知情,在已知委托贷款实际用途同申请材料中描述的购买原材料不符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委托贷款业务。
影响:该事项因未能严格履行受托人职责、确保委托业务真实性,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40万元。
整改措施:截至2021年11月,财务公司已将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全部委托贷款清理完毕。
今后财务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资金来源尽职调查和贷后用途审查,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严防将信贷资金或拆借资金作为委贷资金来源或将委托贷款资金投向手续不全、用途不真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领域,严格履行受托人职责、确保委托业务真实性,杜绝违规事项发生。
公司对财务公司的日常经营保持持续关注,并定期对存放财务公司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目前财务公司证照齐全,运营正常,资金较为充裕,内控制度健全,资产质量较好,资本充足率较高,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目前未发现上述事项影响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与财务公司基于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开展相关业务,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下属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及资金使用和存放需求,自主选择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或一般商业银行。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额同比上升、期末银行存款余额占比下降而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占比上升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利益。
2.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可自由调度、自由支取,满足独立性、安全性要求,未发现公司在财务存款支取受到实质限制或障碍,配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使用、债务偿还刻意维持较高存款水平的情形。
3.行政处罚事项未给财务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影响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安全性的情形。
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公司加强对财务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维护公司利益。
年审会计师意见:
1.大有能源上述各月度财务公司日均存款余额和各月末存款余额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获取到的数据一致,关于月度日均存款余额和月末存款余额环比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财务公司日均存款额同比上升的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大有能源上述关于财务公司存款是否满足独立性、安全性要求的说明;存款支取是否实质受到限制或障碍的说明;是否存在配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使用、债务偿还刻意维持较高存款水平的说明,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一致。
3.大有能源上述报告期各季度财务公司及外部银行存款账户期末余额、日均流水及账户存取情况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获取到的数据一致;大有能源关于报告期末银行存款余额占比下降而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占比上升的原因及资金管理计划和用途的说明,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一致。
4.未发现财务公司行政处罚影响大有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
三、关于关联方业务往来。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报告期公司与新义矿业、义翔铝业等控股股东关联方存在大额应收款项长期未偿付且持续新增业务往来。具体为,2020年至2023年,新义矿业对应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4.91亿元、4.91亿元、5.02亿元,2023年末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2.16亿元;义翔铝业对应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约为7,121.79万元、8,956.42万元、8,986.41万元,2023年末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451.17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与新义矿业、义翔铝业分别新增业务往来金额约1.39亿元、1.01亿元。此外,公开资料显示,义翔铝业面临多起诉讼,并被列为被执行人。
请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末新义矿业、义翔铝业期末应收账款形成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内容、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否已逾期等,并结合相关方资信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式是否合理,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准确;(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生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定价依据、回款金额及时间等,并说明公司在相关关联方长期存在大额欠款的情况下,仍持续新增业务往来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其他非关联方存在明显差异,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实质构成资金占用。请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末新义矿业、义翔铝业期末应收账款形成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内容、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否已逾期等,并结合相关方资信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式是否合理,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准确;
1.新义矿业、义翔铝业、综能新能源及万基华实期末应收账款情况说明
单位:万元
0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劳务,合同约定按月滚动结算,实际结算为一年内结清不视为逾期,关联方采购不存在逾期。
公司向关联单位采购主要是材料、设备及地质工程服务。除向河南能源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采购的液压支架外,其他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均为按月滚动结算,实际结算为一年内结清不视为逾期。地质工程服务结算方式为工程完工经验收后结算,实际结算为一年内结清不视为逾期。公司向河南能源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采购的液压支架结算方式为:预付款30%,发货前30%,调试验收合格后30%,剩余10%质保期到期后支付。
在实际执行中,公司向关联单位采购业务付款结算均不存在逾期情况,关联单位新义矿业因经营困难,在向公司采购材料、设备等付款结算时,存在逾期情况。截至报告期末新义矿业应收款项已逾期金额共计3.64亿元,其中:材料销售款逾期金额2.32亿元,设备租赁款逾期金额0.03亿元,配售电款逾期金额0.99亿元,勘探、瓦斯防治工程款逾期金额0.30亿元。2023年公司千秋煤矿、新安煤矿、石壕煤矿向新义矿业临时采购U型钢、轻轨等材料102.68万元,约定的结算方式为采购方入账后30日内支付,实际支付情况为抵账47.59万元,已支付20.21万元,未支付34.88万元。
公司对新义矿业及综能新能源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账龄较长,上述两家的应收账款形成过程说明如下:
公司对新义矿业应收账款说明:
新义矿业是义煤集团控股55%的子公司,主要业务范围:煤炭开采,核定产能120万吨。自新义矿业2012年投产以来,公司即与其发生材料设备销售、配售电、勘探、瓦斯防治等业务。其中,公司去产能矿井为有效盘活公司的闲置资产,将闲置采掘设备、物资等销售或租赁给新义矿业,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新义矿业应收账款共计50,224.35万元,主要是材料设备销售款31,446.27万元、配售电款9,941.74万元、勘探、瓦斯防治款4,986.61万元、设备租赁款3,828.40万元、通讯费21.33万元。上述应收账款中36,464.75 万元已逾期,相关交易发生在2019年至2022年。主要逾期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材料设备款:公司对新义矿业应收材料设备销售款31,446.27万元。其中23,278.44万元应收账款已逾期,占比74.03%。具体如下:
2023年物资采购中心收回材料设备款7,257.66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应收新义矿业材料设备款余额30,320.09万元,按账龄及物资类别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注:支护用品主要是矿井支护使用;配件主要是井下电动设备配套使用、井下气体监测使用等;综机设备主要用于井下原煤、矸石的运输。
2023年跃进煤矿收回材料设备款17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应收新义矿业材料设备款余额1,027.79万元,按账龄及物资类别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注:生产设备主要用于矿井排水、探放水、煤层注水等;综机设备用于井下顶板钻孔等。
配售电款:公司对新义矿业应收账款-配售电款余额9,941.74万元,系崤函电力应收配电款,因未能及时收回欠款,崤函电力2021年停止配售电业务,2023年、2022年崤函电力收回5年以上配售电款2,680.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应收新义矿业配售电款余额9,941.75万元,其中9,928.25万元应收账款已逾期,占比99.86%。按账龄及服务类别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勘探、瓦斯防治款:公司对新义矿业应收账款-勘探、瓦斯防治款共计4,986.61万元,系豫西地质应收工程款,2023年豫西地质收回3年以上勘探、瓦斯防治款1,692.44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应收新义矿业勘探、瓦斯防治款余额4,986.61万元,其中3,002.13万元应收账款已逾期,占比60.20%。按账龄及劳务类别列示如下:
针对上述部分逾期的材料设备款、配售电款、勘探、瓦斯防治款,公司已采取措施:一是配售电业务,自2021年起对新义矿业停止服务。二是针对逾期欠款,公司委托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2月20日向新义矿业发送欠款催收函,进行催款。三是加大清收力度,通过努力,2022年清收货款10,504.50万元、2023年清收货款12,614.57万元,近两年新义矿业欠公司货款无新增。
下一步措施:鉴于新义矿业通过持续不断的技改和调整,近两年实际产量已达设计产能,经营情况逐步改善,公司要求其2024年及以后年度,在不新增欠款的前提下,按照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的额度降低欠款,五年内将逾期欠款全部结清。新义矿业已出具承诺函。
新义矿业基本情况:
新义矿业是义煤集团控股55%的子公司,核定产能120万吨。截至2023年报告期末,新义矿业资产总额25.22亿元,负债总额28.55亿元(其中应付义煤集团款项18.90亿元),净资产为负。2012年投产以来,因矿井涉及村庄搬迁,影响煤炭正常开采,产能长期受限,造成经营状况差,现金流短缺。自2021年以来,新义矿业通过注浆减沉技术解决了村庄搬迁的问题,煤炭可以正常开采,经营情况逐步改善,近四年经营现金流量均为正值。新义矿业煤炭储量丰富、煤质较好、开采时间短,是义煤集团的主力矿井,随着产量不断提高,偿债能力逐步增强,新义矿业2020年至2023年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公司对综能新能源应收账款说明:
综能新能源是义煤集团控股75%的子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义马市煤化工产业集聚区,经营范围包含:生产和销售甲醇等化工产品。综能新能源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综能新能源自2012年开始向公司采购煤炭,作为化工产品的原料使用。截至2019年年底综能新能源资产总额30.56亿元,负债总额27.94亿元,净资产2.62亿元,2020年4月与公司发生最后一笔采购业务。
公司自2012年开始向综能新能源提供煤炭,2012年至2020年4月累计交易金额78,143.58万元,从2014年开始回款变差,期间共收回36,686.68万元。截至2020年末公司对综能新能源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共计41,636.09万元,其中煤款41,456.90万元、通讯费等179.19万元,全额逾期,公司已计提坏账37,472.48万元。
2.新义矿业、义翔铝业及万基华实坏账计提方式及充分性说明
新义矿业、义翔铝业及万基华实是公司常年客户,近两年交易及资金支付无异常情况,按账龄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符合公司会计政策规定,期末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准确、充分。
近两年与新义矿业、义翔铝业及万基华实交易金额及资金回收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综能新能源坏账计提方式及充分性说明
因2021年度综能新能源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三门峡中院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2月10日指定管理人,经过两次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没有合适的意向投资人,2023年度综能新能源破产重整仍无进展,至今无具体重整方案。公司在综能新能源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无法确定普通债权人的偿债方式及受偿比率,参考市场情况,预计综能新能源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10%,自2021年开始按单项组合计提坏账。报告期末公司重新评估普通债权的清偿率,预计清偿率无变化,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充分。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生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定价依据、回款金额及时间等,并说明公司在相关关联方长期存在大额欠款的情况下,仍持续新增业务往来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其他非关联方存在明显差异,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实质构成资金占用。
1.2023年度交易情况说明
单位:万元
注:公司与义翔铝业结算方式为滚动结算,即当期收到义翔铝业电费视同义翔铝业归还最早期间的欠款,如有剩余则归还当期部分金额。如:2023年期初应收义翔铝业电费余额8,934.26万元,当期发生额9,994.21万元,收款10,033.57万元,期末余额8,894.90万元。滚动结算视同本年收款中偿还期初金额8,934.26万元,其余1,099.31万元偿还当期发生额。
2.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及万基华实持续新增业务往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与义煤集团签订的《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自愿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提供对方所需的商品和服务,以满足双方正常的生产需要。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是协议约定的义务,且属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也给公司带来一定收益。如公司去产能矿井的闲置采掘设备、物资等销售或租赁给新义矿业,可以有效盘活公司的闲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因此持续新增业务往来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对于相关业务始终保持审慎态度,动态平衡余额、坏账、收益三者关系,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关于公司与洛阳万基华实商贸有限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洛阳万基华实商贸有限公司是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所列的十类关联方范围判断,万基华实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公司下属子公司义安矿业自2009年6月竣工投产后开始与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煤炭交易,2015年12月至今与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万基华实进行煤炭交易,截至目前维持8年多。万基华实采购公司煤炭用于万基控股集团下属电厂发电业务。
定价方式:执行省内电煤年度长协价格和省外重点客户价格两种模式。
结算方式:先货后款,按月滚动结算。
万基华实是公司煤炭销售长期的重要客户,资信良好。双方合作关系稳定,持续新增业务往来具有必要性。
3.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及万基华实业务往来是否与其他非关联方存在明显差异,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实质构成资金占用?
公司与新义矿业、义翔铝业及万基华实的业务均按基本市场规则开展,定价依据和结算方式与其他非关联方不存在明显差异,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况。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对新义矿业、义翔铝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式合理,计提金额充分、准确。
2.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是履行《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且属公司正常业务范围,能给公司带来一定收益,持续新增业务往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上述相关交易存在真实商业背景,具有商业实质,定价依据和结算方式与其他非关联方不存在明显差异,未发现实质构成资金占用的情形。
同时我们郑重提醒公司管理层对大额长期应收款项予以高度关注,对于新义矿业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公司应督促新义矿业严格按照承诺函履行还款义务。针对长期应收款项,公司要加大催收力度,严格落实催收责任,必要时应采取发律师函、诉讼等法律方式进行催收,促进欠款尽快收回,确保公司债权安全,维护公司利益。
年审会计师意见:
1.大有能源补充披露的上述信息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一致。
2.大有能源对上述单位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方式合理,期末计提金额充分、准确。
3.大有能源上述就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生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定价依据、回款金额及时间的说明;与上述关联方存在大额欠款仍新增业务往来的说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与其他非关联方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的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说明;是否实质构成资金占用的说明,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一致。
4.大有能源判断与万基华实无关联关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四、关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年报显示,本年度及上年度公司分别实现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5.87亿元、6.20亿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0.10%及7.22%,主要为物资销售、出租固定资产、贸易收入及提供工程服务等业务收入。
请公司:(1)区分不同业务类型,补充披露本年度及上年度分别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同比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2)补充披露本年度及上年度各业务前五大客户名称、交易内容、合作开始时间、收入确认金额、结算方式、回款情况等;(3)如上述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原因及必要性,交易内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依据,相关业务交易对价及结算方式是否与第三方客户存在显著不一致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区分不同业务类型,补充披露本年度及上年度分别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同比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本年度及上年度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同比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具体说明如下:
单位:万元
(二)补充披露本年度及上年度各业务前五大客户名称、交易内容、合作开始时间、收入确认金额、结算方式、回款情况等;
1.材料、设备销售业务
2023年度前五大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2023年公司向新义矿业销售材料、设备,主要用于井下原煤采掘、矸石运输、矿用数据监测、矿井支护等。
注2:2023年公司向观音堂煤业销售材料、设备,主要用于井下物料运输、矿井支护等。
2022年度前五大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3:2022年公司向新义矿业销售材料、设备,主要用于井下原煤采掘、矸石运输、矿用数据监测、矿井支护等。
注4:2022年公司向观音堂煤业销售材料、设备,主要用于井下物料运输、矿井支护等。
2.固定资产出租业务
2023年度前五大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度前五大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配售电业务
2023年度前五大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度前五大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4.铁路运输服务业务
2023年度前五大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度前五大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地质服务业务
2023年度前五大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度前五大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6.矸石销售业务
2023年度前五大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度前五大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如上述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原因及必要性,交易内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依据,相关业务交易对价及结算方式是否与第三方客户存在显著不一致的情形。
材料、设备销售业务的交易对手中,有3家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固定资产出租业务和地质服务业务的交易对手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配售电业务的交易对手中,有2家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业务均与公司主业相关,为主业发挥辅助作用。
材料、设备的销售业务:公司物资采购中心负责统一采购生产所必须的原材料、设备和能源,主要包括:支护用品、大型材料、设备、配件、专用工具、劳保用品、建工材料等。为了发挥集中采购的价格优势,受义煤公司委托,自公司上市以来,物资采购中心按当地市场价向义煤公司及关联方提供物资采购服务,该业务持续至今,结算方式等未发生变动,该项业务对外只与关联方开展。与非关联方发生的该类业务主要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销售一些闲置或废旧物资,一般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客户,不同于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业务性质,不存在关联方与第三方交易对价及结算方式不一致的情形。
固定资产出租业务:该项业务主要是设备出租。为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公司出租部分闲置设备给关联方。设备租金由设备折旧、修理费以及管理费构成,该业务自公司上市以来持续至今,结算方式等未发生变动。
地质服务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豫西地质从事注浆加固、地质钻探、固体矿产资源勘查等业务,主要服务义马市及其周边县市。豫西地质通过招投标承揽部分关联方的业务,按完工验收方式结算。
配售电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崤函电力从事输电、供配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及建设工程施工等业务,主要服务义马市及其周边县市。该业务自公司上市以来持续至今,结算方式等未发生变动,不存在关联方与第三方交易对价及结算方式不一致的情形。
综上,在保证主业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公司为外部单位提供相关产品和劳务,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现有人员和技术条件,且可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收益。根据公司与义煤集团签订的《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材料、设备销售业务按采购金额的2%收取代理服务费;固定资产出租业务按设备折旧、修理费以及管理费构成收取租金;配售电业务执行成本加成价。地质服务业务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揽,按照中标价收费。因此,公司与上述交易对手开展相关业务具有必要性,交易内容具有商业实质,相关业务的交易对价与结算方式与第三方客户不存在显著不一致。
年审会计师意见:
1.大有能源按不同业务类型披露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同比变化情况及原因、各业务前五大客户相关交易信息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一致。
2.大有能源上述关于与关联方开展相关业务的原因说明;交易内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说明;相关业务交易对价及结算方式是否与第三方客户存在显著不一致的说明,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一致。
五、关于预付款项。年报显示,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8,043.53万元,其中北京源石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3,187.31万元,占比38.12%。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实缴资本为0元,参保人数为0元,从事供应链管理。
请公司:(1)补充披露相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获取方式、合作时长、合同签订日期、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结算方式等,以及期后相关商品是否交付及交付日期;
(2)年报披露公司采购模式为采购中心统一采购。结合上述交易具体情况、供应商工商信息以及相关采购模式,进一步说明公司向该供应商采购的原因,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及与公司主业的关联性,相关交易的商业实质及是否涉及融资性贸易。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相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获取方式、合作时长、合同签订日期、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结算方式等,以及期后相关商品是否交付及交付日期;
1.供应商获取方式:北京源石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源石信”)是公司煤炭贸易单位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以下简称“储配中心”)的供货单位,该公司在山西朔州有组织煤源和火车站台发运优势。2023年江西铜源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铜源”)计划通过公司储配中心组织煤源发往港口,经过三方洽谈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作协议。
2.合作时长: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2月1日(合同编号:DYCPZXGY-2023-146);2024年1月1日(合同编号:DYCPZXXS-2024-009);
4.交易内容:原煤;
5.交易金额:2023年度交易金额45,075,373.73元;
6.结算方式:北京源石信组织货物到刘家口站台,江西铜源确认实际货物到站计量后,向储配中心支付80%货款,储配中心收到80%货款后,支付给北京源石信。待货物到指定港口后,根据港口结算单储配中心通知北京源石信开具全额发票,收到发票后储配中心向江西铜源开具全额发票。江西铜源收到全额发票后向储配中心支付剩余尾款,储配中心收到剩余尾款后向北京源石信支付剩余尾款。截止2023年12月31日,北京源石信组织煤源到刘家口站台共计43,013.35吨,单价预估930元/吨,暂估货物金额40,002,415.50元,根据80%预付款比例,江西铜源共预付储配中心13笔,金额合计32,001,932.40元,储配中心收到后,分7笔预付给北京源石信,共计31,873,117.76元,随后组织火车将货物发往港口。因该笔业务火车为大列,一列大约8,500.00吨,前期盘煤上站台及请火车需要较长时间,且贸易业务为港口业务结算金额较大,2024年又陆续组织发运,该笔业务已于2024年2月正式结算,实际货物数量为50,979.24吨,结算金额45,075,373.73元。
(二)年报披露公司采购模式为采购中心统一采购。结合上述交易具体情况、供应商工商信息以及相关采购模式,进一步说明公司向该供应商采购的原因,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及与公司主业的关联性,相关交易的商业实质及是否涉及融资性贸易。
公司物资采购中心统一采购的仅为生产物资。煤炭贸易业务由公司所属贸易单位负责开展,主要为采购上游供应商煤炭出售给下游客户,从中赚取2-5元差价。2023年度公司煤炭贸易业务全部按净额法确认收入823.46万元。公司贸易单位采购主要采用目的地交货,由上游供应商统一组织货源到目的地,下游客户确认实际货物到站计量后,支付货款给公司的贸易单位,公司的贸易单位收到后,支付给上游供应商,上下游以预付预收方式进行结算。
2023年储配中心与北京源石信主要采用目的地交货,由供应商北京源石信组织货物到目的地站台,下游客户确认实际货物到站计量后,支付80%货款给储配中心,储配中心收到后,支付给上游供应商北京源石信。因从订货至结算完成周期较长,会出现上笔业务未结算又接新订单的情况,持续采购需不断支付预付款,导致期末预付款金额较大,上下游预付预收结算模式与其他煤炭贸易业务一致。
公司储配中心与北京源石信的业务最终上游为大同煤业集团朔州煤炭运销刘家口有限公司,最终下游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经营分公司,上下游双方并非由同一主体实际控制,货物真实发生流转,储配中心需要保证货物质量,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每吨赚取差价3元,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与公司其他煤炭贸易业务基本一致。
储配中心自身的销售渠道与北京源石信的煤源和站台发运优势,对于开展煤炭贸易业务存在互补性,有利于公司主业培育新客户,开拓新市场,并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因此该项业务与主业相关且具有必要性,整个交易过程不垫付资金,不涉及融资型贸易。
年审会计师意见:
1.大有能源补充披露与北京源石信相关交易的具体情况真实、完整,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合规,期末余额准确,期后商品已交付,款项已结清。
2.上述交易商品为煤炭,是大有能源开展贸易业务的采购环节,贸易业务与主业有相关性和必要性,具有商业实质。交易过程中公司不垫款,不涉及融资性贸易。
六、关于未决诉讼。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显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原告)起诉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要求其承担因违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等合计约10.30亿元,上市公司被要求就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年报显示,2023年12月28日,海西州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约6.15亿元,上市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及被告已上诉,但暂未开庭。
请公司结合《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自查,公司是否依规就上述重大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补充披露公司收到的判决的时间、具体判决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以及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原因和后续整改措施。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公司回复:
经自查,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周三)收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青28民初6号。由于公司有关人员出差导致文件内部流转延缓,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于1月8日(周一)才收到(2023)青28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考虑到当日披露已过时限,同时一审判决结果未对公司产生任何影响,公司于3月30日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进行了自查,不存在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情形。
针对上述事项披露不及时情况,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领会,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现将上述诉讼进展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收到判决时间:2024年1月3日
判决情况:1.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向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61,512.26248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公司影响: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未对公司产生任何影响。目前,上述案件处于二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4-021号)。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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