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华锋股份综合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帼英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2,979,0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8611%。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977,8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8605%。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6%。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5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11%。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董事长谭帼英女士,独立董事周乔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李胜宇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总经理林程先生,董事、副总经理陈宇峰先生,董事周辉先生、卢峰先生,独立董事罗玉涛先生、王大方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监事梁雅丽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朱曙峰先生、刘兰芹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2,977,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2,977,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2,977,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52,977,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52,977,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峰先生、甘子豪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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