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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24-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2、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21日(周二)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东吴路581号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智彪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08,738,1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29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琦、李昊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8,268,7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354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6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52%。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39,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84%。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637,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1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944%;反对1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637,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1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944%;反对1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637,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1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944%;反对1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637,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1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944%;反对1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322,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5%;反对4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8464%;反对4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1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637,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1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944%;反对1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322,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5%;反对4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8464%;反对4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1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636,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591%;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3944%;反对1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6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944%;反对1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关联股东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胡智彪、胡智雄、胡浩亨、郭育民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322,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5%;反对4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8464%;反对4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1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322,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5%;反对4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8464%;反对4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1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637,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1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944%;反对1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并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636,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591%;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321,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2%;反对4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111%;反对4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28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636,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591%;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636,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591%;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636,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591%;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张琦律师、李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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