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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4-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进出口”)。得邦进出口是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得邦进出口提供人民币5,5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得邦进出口提供的担保余额(已使用的担保额度)为73,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得邦进出口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89.88%,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得邦进出口因经营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阳市支行”)申请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投资、代客资金交易业务及授信批复的短期信用业务。授信期限自2024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

  公司为得邦进出口在农行东阳市支行的前述业务提供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5,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并于2024年5月20日与农行东阳市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2024年3月5日和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计划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提供等值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担保,其中为得邦进出口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的担保。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和2024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告。

  公司已对担保额度进行调剂,将浙江得邦车用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车用”)的担保额度3,000万元调剂至得邦进出口。调剂完成后,公司对得邦车用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得邦进出口的担保余额为67,5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5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得邦进出口的担保余额为73,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上述担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054226582D

  成立日期:2012年9月14日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注册地点: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倪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照明器具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得邦进出口资产总额229,233.37万元,负债总额206,025.72万元,净资产23,207.65万元,营业收入302,193.84万元,净利润5,049.72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得邦进出口资产总额210,795.24万元,负债总额183,138.17万元,净资产27,657.07万元,营业收入66,142.12万元,净利润4,488.02万元(未经审计)。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

  保证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5,500万元

  (四)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五)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得邦进出口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得邦进出口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预计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为16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发生担保额(已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13,000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10%、31.85%。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预计年度担保额度为160,000万元,截至本公司披露日实际发生担保额为113,000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10%、31.85%。其中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担保额为108,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44%。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5月22日

  ● 报备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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