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复材 公告编号:2024-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5月22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15:00。
3、现场召开地点:江西省新余市赛维大道1950号新余电源公司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6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甘胜泉先生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211,24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58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000,0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92%。
公司股东江西赛维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211,24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8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2024年度至2025年上半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至2025年上半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
(六)《关于2024年度至2025年上半年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至2025年上半年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
(八)《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十二)《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康敏律师、况阳春律师见证并出具《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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