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7 证券简称:超卓航科 公告编号:2024-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卓航科)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3028号),因公司涉嫌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披露的《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69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科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超卓航科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 超卓航科涉嫌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2023年8月16日,超卓航科发布《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报告中“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未如实反映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具体包括:将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卓)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的5,99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披露为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武汉分行的“结构性存款”;将子公司奈文摩尔洛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郑州分行的1,011万元大额存单披露为在浙商银行武汉分行的大额存单;将上海超卓购买的2,000万元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产品披露为在浙商银行武汉分行的信托产品。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理财产品凭证、公司及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超卓航科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对超卓航科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李光平,时任总经理李羿含,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诗文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王诗文知悉或应当知悉上述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上述三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超卓航科赋能版块总裁、超卓航科投资总经理、上海超卓总经理蒋祺,负责闲置募集资金的投资理财,蒋祺知悉或应当知悉上述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 超卓航科涉嫌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存款被划转的信息
2023年10月7日,上海超卓的5,995万元存款被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扣划出账户,用于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承兑。上述银行存款被划转的事项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但直至2023年11月4日,超卓航科才发布《关于部分银行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公司及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超卓航科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对超卓航科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存款被划转的信息的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李光平,时任总经理李羿含,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诗文,在2023年10月8日已知悉公司存款被银行划转的事实,但忽视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导致公司延迟披露相关情况,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对超卓航科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蒋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对超卓航科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存款被划转的信息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蒋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及财务状况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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