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精机 编号:2024-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吴捷先生合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261,210,000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99.996%,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发集团”)的通知,获悉其近日办理完成公司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本次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本次质押的基本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注:上述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控股股东日发集团的通知,现将日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涉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累计为4,750万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18.18%,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94%,对应融资余额为15,246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累计为9,500万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36.37%,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87%,对应融资余额为21,246万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股份质押事项目前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已通过向日发集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日发集团严格履行《盈利补偿协议》及《关于<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的业绩补偿约定。
5、公司控股股东为法人
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17F
主要办公地点: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17F
法定代表人:吴捷
注册资本:壹亿玖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机械电子产品,电器及配件;服务:实业投资,机械电子产品、电器及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受托企业资产管理;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主营业务情况:主要从事实业投资及控股经营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6、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为自然人
7、最近一年日发集团及吴捷先生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除了和日发精机存在业绩补偿诉讼之外,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鉴于日发集团回函及当前沟通协商的情况,公司认为日发集团存在无法按照《盈利补偿协议》及《关于<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风险。
8、本次股份质押为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总体风险处于可控水平,其将对股价波动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但因目前存在业绩补偿事项,公司无法判断是否会出现因股份质押风险引发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质押到期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会采取以自有资金偿还或重新质押等方式归还应付账款。本次质押不存在平仓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9、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事项均已履行了正常的审批程序并对外披露,除此之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精机 编号:2024-037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2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二),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字科技园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参加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实施股份回购事宜,截至2024年5月22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届满,累计回购股份2,485,7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7,759,471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1名,代表股份289,345,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698%。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名,代表股份261,219,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44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9名,代表股份28,125,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56%。
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28,125,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56%。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捷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捷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27,693,989股,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261,219,598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2、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字科技园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会议通知及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贵公司已于2024年4月30日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已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二)会议召开与通知事项的相符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在实施股份回购事宜,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7,759,471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11名,代表股份数289,345,54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69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数261,219,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4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股份数28,125,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56%。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9名,代表股份数28,125,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56%。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2、贵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261,219,598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2)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1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288,913,587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7,693,989股同意,431,95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2%。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徐 静
潘远彬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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