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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2024年5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秦英林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1名,代表281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22,124,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10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名,代表6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21,194,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05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8名,代表218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00,930,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15,413,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侯婕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8,255,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92%;反对23,538,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05%;弃权329,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026,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768,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329,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026,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768,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329,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020,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774,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329,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863,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240,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863,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240,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152,7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9%;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弃权240,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599,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510,2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888,9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4%;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510,2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9%。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165,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2%;反对122,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弃权262,2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930,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9%;反对122,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弃权262,2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4%。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847,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262,2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136,9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6%;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262,2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8,750,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42%;反对33,170,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4%;弃权203,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039,8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071%;反对33,170,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83%;弃权203,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838,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271,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128,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5%;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271,1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9%。

  (十二)逐项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的议案》

  议案12.01、审议通过了《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8,812,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2%;反对3,071,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240,6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101,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26%;反对3,071,1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7%;弃权240,6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7%。

  议案12.02、审议通过了《担保情况》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8,806,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0%;反对3,071,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246,7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095,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97%;反对3,071,1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7%;弃权246,7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6%。

  议案12.03、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用途》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8,806,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0%;反对3,077,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弃权240,6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095,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98%;反对3,077,1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5%;弃权240,6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7%。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8,812,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2%;反对3,071,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240,6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101,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26%;反对3,071,1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7%;弃权240,6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7%。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854,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255,5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143,7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7%;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255,5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6%。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7,753,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0%;反对13,995,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4%;弃权375,25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042,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286%;反对13,995,8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72%;弃权375,25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侯婕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61,366股。本次回购计划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变更为5,464,291,193元。

  注:因公司“牧原转债”处于转股期,总股本持续变化,以上变更后的公司股本以2024年5月21日股本情况为基础。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一)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即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7月6日(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二)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地点: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曹芳

  电话:0377-65239559

  传真:0377-66100053

  邮编:473000

  电子邮箱:myzqb@muyuanfoods.com

  (三)申报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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