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4-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号)、《关于对李娥、吴艳艳、刘公银、刘详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以下合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娥、吴艳艳、刘公银、刘详扬:
经查,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金控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国盛金控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至2022年期间保荐业务收入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计量,导致公司收入确认出现差错,上述期间差错金额分别为413.67万元、212.53万元、87.93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未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流动性折扣率等关键参数变更及其确定依据等,不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三、公司治理不规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提名程序执行不到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七条规定。
上述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强化公司内控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娥、财务总监吴艳艳,现任董事会秘书刘公银、财务总监刘详扬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西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深刻反思并吸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向江西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将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公司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核算和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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