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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5月22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至?2024年?5?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628号公司4楼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立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229,037,1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0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14,435,6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56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4,601,5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3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14,629,1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3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7,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14,601,5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38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1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227,316,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8%;反对1,4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309,8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908,9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413%;反对1,4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04%;弃权309,8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183%。

  议案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227,316,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8%;反对1,4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309,8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908,9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413%;反对1,4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04%;弃权309,8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183%。

  议案3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227,311,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6%;反对1,46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263,9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903,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010%;反对1,46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弃权263,9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45%。

  议案4 《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227,265,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5%;反对1,5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7%;弃权263,9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857,1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872%;反对1,5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82%;弃权263,9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45%。

  议案5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227,454,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0%;反对1,58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46,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812%;反对1,58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确认2023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2,227,174,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4%;反对1,59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7%;弃权263,9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766,2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659%;反对1,59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296%;弃权263,9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45%。

  议案7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227,600,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5%;反对1,4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92,1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771%;反对1,4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04%;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5%。

  议案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227,548,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2%;反对1,4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40,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230%;反对1,48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2,227,502,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2%;反对1,5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94,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093%;反对1,53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9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注:上述议案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详见2024年4月2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 丁伟   王智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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