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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经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3、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股本总额为178,430,061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为1,309,000股;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及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70,848,424.40元/178,430,061 =0.3970655元/股;按总股本折算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本次实际转增股份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70,848,424股÷178,430,061股=0.3970655;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1+按总股本折算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3970655元/股)/(1+0.3970655)。

  5、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现将权益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配方案情况

  公司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78,430,061股,扣除公司至分配预案披露日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872,200股后的股份数177,557,8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00元(含税),共计派发71,023,144.4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71,023,144股。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本年度不送红股。

  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二、实际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309,000.00股后的177,121,06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6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0000股。(合计派发现金股利70,848,424.4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70,848,424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8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78,430,061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249,278,485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9日,红利发放日:2024年5月29日,转增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期:2024年5月29日。

  四、权益分配对象

  本次分配对象为:截至2024年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配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24年5月29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特别说明:上述说明适用于采用循环进位方式处理A股零碎股的情形,上市公司申请零碎股转现金方式处理零碎股的,应另行说明零碎股转现金方案。)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配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17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备注: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七、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实施转股后,按新股本249,278,485股摊薄计算,2023年度每股净收益为1.21元。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及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70,848,424.40元/178,430,061 =0.3970655元/股;按总股本折算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本次实际转增股份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70,848,424股÷178,430,061股=0.3970655;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1+按总股本折算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3970655元/股)/(1+0.3970655)。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唐开健、李正培、李杰、陈未荣、程锦、韦金柱、唐金勇、曹宏山、孙金玉、周新民、樊祥勇、冯飞承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经公司本次权益分配实施后,将对上述承诺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价格上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由49.605元/股调整为49.208元/股。

  八、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

  咨询联系人:唐开慧

  咨询电话:0550-7867688

  传真电话:0550-7867689

  九、备查文件

  (一)《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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