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4-039
股东刘青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刘青科先生关于所持公司股份变动1%的告知函,其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27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0.999079%(四舍五入为1.00%)。本次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青科
2024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4-037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股东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股东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盛资本”)(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所持公司股份变动至1%的告知函,其于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27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0.999079%(四舍五入为1.00%)。本次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4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4-038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盛资本”)(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5%以下。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国盛资本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国盛资本于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3,27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0.999079%(四舍五入为1.00%)。本次权益变动后,国盛资本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16,377,500股,持股比例下降至4.99997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如下:
国盛资本自前次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累计减持327.25万股,累计减持比例0.999079%(四舍五入为1.00%)。
二、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注: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数量。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截止本公告日,国盛资本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国盛资本出具的《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4-036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公司股东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青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9,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9991%)的股东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盛资本”)及刘青科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各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275,517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
公司近日收到国盛资本和刘青科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自2024年4月15日起,国盛资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27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9079%(四舍五入为1.00%)。截至本公告日止,国盛资本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自2024年4月1日起,刘青科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27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9079%(四舍五入为1.00%)。截至本公告日止,刘青科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上述表格占股比例数据精度可能受四舍五入影响。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减持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数量。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四、备查文件
1、国盛资本、刘青科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5 月23日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青科)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兴达
股票代码:0028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青科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街******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
签署日期: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个人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及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2023年4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钟小平、刘秋香、李锋共同签订了《钟小平、刘秋香、李锋与刘青科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协议》 ,钟小平、刘秋香、李锋三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刘青科先生共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1,965万股,占同兴达总股本的比例为5.9901%。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青科)成为持有同兴达5%以上股份的股东。
2023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8,320股,占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0.1489%(四舍五入计算结果),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28,040,025股变更为327,551,705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被动增持至5.9991%。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2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6,377,500股无限售流通股,持股比例下降至4.99997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注:上述表格占股比例数据精度可能受四舍五入影响。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4月4日披露了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截至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刘青科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9650,000股,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份数的5.9901%。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272,500股以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刘青科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青科)》;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刘青科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刘青科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兴达
股票代码:00284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352弄11号1幢201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320号长宁金融园8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如下: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个人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及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2023年5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万锋、李锋共同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万锋和李锋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基金共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1,965万股,占同兴达总股本的比例为5.9901%,信息披露义务人(国盛资本)成为持有同兴达5%以上股份的股东。
2023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8,320股,占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0.148860%(四舍五入计算结果),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28,040,025股变更为327,551,705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被动增持至5.999053%。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2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6,377,500股无限售流通股,持股比例下降至4.99997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注:上述表格占股比例数据精度可能受四舍五入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了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截至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国盛资本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9,650,000股,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份数的5.9901%。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2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3,272,500股以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字):寿伟光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字):寿伟光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字):寿伟光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刘青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刘青科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5%以下。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刘青科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青科先生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3,27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9079%(四舍五入为1.00%)。本次权益变动后,刘青科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16,377,500股,持股比例下降至4.999974%,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刘青科先生自前次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后,累计减持3,272,500股,累计减持比例0.999079%(四舍五入为1.00%)。
二、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注: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青科)》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数量。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刘青科出具的《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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