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04,000,000股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持有股份2,180,000股)后的股本101,820,000股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下一年度。公司2023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 根据股票市值不变的原则,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如下:按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10=20,364,000元/104,000,000股*10=1.958076元(含税)。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58076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04,000,000股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持有股份2,180,000股)后的股本101,8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下一年度。公司2023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持有股份2,180,000股,按公司目前总股本104,000,000股扣减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101,820,00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现金分红总金额为20,364,000元(含税)。如自预案公告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对象行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再融资新增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比例。
2、自上述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180,000股后的101,8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31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2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3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根据《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行权前发生派息等事项的,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相应调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飞雪、袁隽、金建林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次除权除息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1层公司证券部
证券部咨询联系人:饶燕 曲虹桥
咨询电话:010-62800055
传真电话:010-62800355
八、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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