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27089 债券简称:晶澳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24,476,300股不参与此次权益分派。因此,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309,669,203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4,476,300股后的3,285,192,90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63元人民币现金,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49,563,604.39元(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2、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为5.588363元/股(即分红总额/总股本*10, 5.588363元/股=1,849,563,604.39元÷3,309,669,203股*10,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并据此计算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5588363元/股。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6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及已回购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24,476,300股不参与此次权益分派。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309,669,203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4,476,300股后的3,285,192,90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6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5.06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49,563,604.39元(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12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6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2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为5.588363元/股(即分红总额/总股本*10, 5.588363元/股=1,849,563,604.39元÷3,309,669,203股*10,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并据此计算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5588363元/股。
七、调整相关参数
1、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36.12元/股(含)调整为35.56元/股(含),即36.12-0.5588363≈35.56元/股,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4年5月30日)起生效。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晶澳转债”转股价格将由38.78元/股调整为38.22元/股,即38.78-0.5588363≈38.2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5月30日起生效。具体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披露的《关于“晶澳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
咨询联系人:袁海升
咨询电话:010-63611960
传真电话:010-63611980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3
债券代码:127089 债券简称:晶澳转债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澳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债券代码:127089
● 债券简称:晶澳转债
● 转股起止日期:2024年1月24日至2029年7月17日
● 调整前转股价格:38.78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38.22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4年5月30日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4号)同意,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9,603,077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960,307,700.00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33,848,025.97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7月24日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3)第110003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896,030.77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晶澳转债”,债券代码“127089”。
根据有关规定和《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2024年1月24日至2029年7月17日,初始转股价格为38.78元/股。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历次对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1、自“晶澳转债”发行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10月10日期间,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公司总股本增加,“晶澳转债”转股价格自2023年10月18日起由38.78元/股调整为38.74元/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披露的《关于“晶澳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57)。
2、自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及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公司总股本减少,“晶澳转债”转股价格自2024年4月2日起由38.74元/股调整为38.78元/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披露的《关于“晶澳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二、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条款约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309,669,203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4,476,300股后的3,285,192,90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63元人民币现金,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49,563,604.39元(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为5.588363元/股(即分红总额/总股本*10, 5.588363元/股=1,849,563,604.39元÷3,309,669,203股*10,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并据此计算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5588363元/股。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P1=P0-D=38.78-0.5588363≈38.22元/股
综上,“晶澳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38.78元/股调整为38.2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5月30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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