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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暨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贤丰        公告编号:2024-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暨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2年8月,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孙公司贤丰新材料科技(宜昌)有限公司(简称“宜昌新材料”)与湖北江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江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详情请见公司披露于2022年8月1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暨拟成立下属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2024年1月公司收到宜昌新材料的通知,湖北江宸就前述《资产租赁协议》合同争议事项,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宜昌新材料对湖北江宸提出的仲裁请求表示异议并提交了《仲裁反请求书》,详情请见公司披露于2024年1月23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的进展情况暨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上国仲(2023)第4339号《裁决书》。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被申请人(宜昌新材料)自2022年8月23日起已非《资产租赁协议》的债务人,不承担有关协议义务,故申请人(湖北江宸)针对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法获得支持,同理被申请人无权就《资产租赁协议》项下的租金向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 对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二) 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三) 本案申请人仲裁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74,708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的费用相抵冲;

  (四) 本案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43,480元,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与被申请人已全额预缴的费用相抵冲。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预计为约12.35万元(含律师费)。鉴于本次仲裁因合同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导致双方请求均未得到支持,双方后续可能继续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发展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其他事项说明

  1.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 报备文件

  1. 裁决书;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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