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7 证券简称:圣诺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5,778,6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5,778,6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3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47号),同意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诺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00股,并于2021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183.4283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16.5717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名,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45,778,6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0.8738%,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45,778,600股,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6月3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000,000元,转增32,00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12,000,000股,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做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赛诺投资有限公司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如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公司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持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如本公司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公司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少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5、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公司盖章之日生效。”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文永均、马兰文夫妇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持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少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5、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人盖章之日生效。”
(3)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5、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企业盖章之日生效。”
(4)在发行人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发行人间接持股的监事曾德志、高级管理人员马中刚、监事任金树、监事张静萌、董事文发胜就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需要公告的,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如关于持股及股份锁定的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有更严格规定的,本人将遵守更严格之规定。
5、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生效。”
(5)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通过控股股东、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文永均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通过四川赛诺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生效。”
(6)全体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文永均、马中刚、曾德志、郭德文、董华建就其直接持有或通过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如关于持股及股份锁定的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有更严格规定的,本人将遵守更严格之规定。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生效。”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赛诺投资有限公司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如果未来本公司因其他原因需要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承诺的规定转让股份。
1、转让股份的条件
①转让股份的积极条件
A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的限售期限届满;
B 股份转让前需向发行人董事会说明转让股份的原因,并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②转让股份的消极条件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以下期限内将不得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A 发行人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 发行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 自可能对发行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未来转让股份的方式
未来在股份转让的条件满足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未来转让股份的数量
控股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数量的25%;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100%。
4、公告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在公告中需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或者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区间。
5、未来转让股份的期限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做出公告减持意向三个交易日后可进行股份转让,如公告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未完成减持,继续减持时需要重新履行上述公告程序。
6、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如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按照持股意向说明转让股份,则转让股份所得归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转让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2)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承诺
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文永均、马兰文夫妇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如果未来本人因其他原因需要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承诺的规定转让股份。
1、转让股份的条件
①转让股份的积极条件
A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的限售期限届满;
B 股份转让前需向发行人董事会说明转让股份的原因,并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②转让股份的消极条件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以下期限内将不得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A 发行人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 发行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 自可能对发行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未来转让股份的方式
未来在股份转让的条件满足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未来转让股份的数量
控股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数量的25%;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100%。
4、公告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在公告中需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或者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区间。
5、未来转让股份的期限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做出公告减持意向三个交易日后可进行股份转让,如公告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未完成减持,继续减持时需要重新履行上述公告程序。
6、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如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按照持股意向说明转让股份,则转让股份所得归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转让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3)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如果未来本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承诺的规定转让股份。
1、转让股份的条件
①转让股份的积极条件
A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的限售期限届满;
B 股份转让前需向发行人董事会说明转让股份的原因,并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②转让股份的消极条件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视同本企业)在以下期限内将不得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A 发行人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 发行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 自可能对发行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未来转让股份的方式
未来在股份转让的条件满足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未来转让股份的数量
控股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数量的25%;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100%。
4、公告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在公告中需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或者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区间。
5、未来转让股份的期限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做出公告减持意向三个交易日后可进行股份转让,如公告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未完成减持,继续减持时需要重新履行上述公告程序。
6、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如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按照持股意向说明转让股份,则转让股份所得归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转让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圣诺生物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圣诺生物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5,778,60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8738%。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3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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