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完成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7,5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265,416,083股的0.0292%,涉及激励对象15人。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65,416,083股变更为265,338,583股。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年1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5)。
(三)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17人调整为31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20万股调整为314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7日,向315名激励对象授予314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五)2022年3月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4万股,本次实际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数量为310.6万股,实际授予人数为308人。
(六)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以24.5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七)2022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4.50元/股调整为24.40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八)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3名离职激励对象(含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40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50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11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72),自该公告披露日起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11名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40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95名激励对象办理146.55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3年4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合计10.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65,660,583股变更为265,555,583股。
(十三)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4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自该公告披露日起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四)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24.40元/股调整为24.19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24.50元/股调整为24.29元/股,上述回购价格自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完成之日即2023年6月14日起调整。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十五)2023年6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12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65,555,583股变更为265,435,583股。
(十六)2023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7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19元/股;并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办理37.5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2023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5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19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9),自该公告披露日起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九)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5名失去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75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19元/股。本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2024年3月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1.9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65,435,583股变更为265,416,083股。
(二十一)202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3月27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自该公告披露日起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二十二)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25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19元/股;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72名激励对象办理81.96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5月16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鉴于13名激励对象的用人单位已不再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13名激励对象已不再属于激励对象的范围;2名激励对象经批准已分别从公司及子公司辞职;前述15名激励对象已失去参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7,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19元/股,系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确定,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发生派息时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0。
鉴于公司于2023年6月7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265,555,583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0股,转增0股,派发现金股利2.060099元(含税)。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6月14日实施完毕。
因此,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24.40-0.2060099≈24.19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回购资金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金额为人民币1,874,725元。
三、回购注销验资及完成情况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24年5月11日止)》(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806号),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由265,416,083股变更为265,338,583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65,416,083元变更为人民币265,338,583元。
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四、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本公告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股权分布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后续事项安排
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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