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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5189         证券简称:富春染织        公告编号:2024-042

  转债代码:111005         转债简称:富春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99,84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99,84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29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586 号文件《关于核准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春染织”)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120万股,并于2021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2,48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36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120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5名股东,分别为何培富、何璧颖、何壁宇、芜湖富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勤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数量为99,8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66%,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5月2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4,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3,6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1,200,000股。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截至2024年5月23日,公司总股本变更至149,765,56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99,84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49,925,568股。

  股本数量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1、2022年5月30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124,800,000股不变,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83,2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1,600,000股。

  2、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24,801,96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696,529.20元(含税),转增24,960,392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49,762,35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99,84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49,922,352股, 各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同比例增加。

  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关于核准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3号),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57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7,000.00万元,期限6年,转股期间为2022年12月29日至2028年6月22日。截至2024年5月23日,公司可转债累计转股数量为5,568股,对公司总股本的影响数为5,568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增加5,568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锁定情况承诺如下:

  (一)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何培富、俞世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何璧颖、何壁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芜湖富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勤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何培富、何璧颖、何壁宇承诺

  (1)何培富、何璧颖及何壁宇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可能减持公司股份,但每年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5%,各自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在减持前由前述各方协商确定。

  (2)若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下同)。

  (3)若减持,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若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芜湖富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勤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可能减持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下同)。

  (3)若减持,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若本企业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上述限售股股东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上述限售股股东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富春染织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富春染织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富春染织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意见出具日,富春染织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富春染织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9,840,000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29日;

  (三)本次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变动结构表

  

  注:因公司尚处于可转债转股期间,本次变动前的股本数为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到的截至2024年5月23日的股本数。

  八、上网公告附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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