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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4-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A股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74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10,266,94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7895%;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7,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186,858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52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4.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相关风险提示:

  (1)因本次回购股份拟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若在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披露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根据深交所《回购股份》规定,结合公司目前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拟定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9.74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并及时公告。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9.74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10,266,94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7895%;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7,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9.74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186,858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252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若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9.74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10,266,94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7895%。按照公司最新的股权结构,本次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后,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7,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9.74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186,858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2526%;按照公司最新的股权结构,本次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后,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5,848,573,610.3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243,716,172.93元、流动资产3,572,573,506.07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约为1.71%、2.36%、2.80%。公司现金流充裕,拥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

  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暂无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1.2024年4月23日,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议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的判断,为维护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股票价格合理回归内在价值,经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2.提议人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3.提议人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且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后续有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已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事宜通知债权人。具体通知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股份回购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二)股东大会对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并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4.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6.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一)审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已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于2024年5月8日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4月29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于2024年5月21日披露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5月20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于2024年5月24日披露《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通知债权人及股份回购专户开立情况

  (一)通知债权人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股份回购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8)。

  (二)股份回购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下列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五、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因本次回购股份拟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若在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披露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4-28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原因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0)、《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1)。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A股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74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10,266,94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7895%;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7,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186,858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52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若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如果在回购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箱、邮寄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公司通讯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一段10号,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邮编:618000

  2.现场申报登记地点及时间:董事会办公室,工作日期间9:00~17:00

  3.申报时间: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7月9日

  4.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雪艳

  联系电话:0838-2304235  传真:0838-2304222

  邮箱:mfzqb@163.com

  (二)债权申报所需资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上述信函发出后请与公司联系人电话确认。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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