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吴立宇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公司获悉公司董事吴立宇先生的父亲吴永先生,于2023年6月28日至 2023年12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交易基本情况
经核查,吴立宇先生的父亲吴永先生于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5,800股(8笔),成交金额合计790,905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5,600股(9笔),成交金额合计780,353元,交易累计收益-10,552元(即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永先生尚持有公司股票200股。
二、 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吴立宇先生及其亲属均对上述违规行为深表歉意并积极配合核查、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措施如下:
1、 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吴永先生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无需向公司上缴收益。
2、 经核实,吴立宇先生对吴永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知情,吴永先生也未就买卖公司股票事项征询吴立宇先生的意见,不存在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上述行为系吴永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独立判断。
3、 吴立宇先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上述情形的严重性,对上述违规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事件今后不再发生。
4、 公司将以为此鉴,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培训,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确保所有相关人充分理解和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同时,公司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的监督,做好个人及亲属账户的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宣贯,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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