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截至2024年5月23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4.07倍。本次发行价格28.30元/股对应发行人2023年扣非前后孰低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40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4.07倍(截至2024年5月23日(T-3日));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2023年扣非后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40.42倍(截至2024年5月23日(T-3日),扣除异常值和极值),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利安科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方式进行,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发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发行人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海通证券”)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8.30元/股。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4年5月28日(T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网上申购日为2024年5月28日(T日),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4年5月3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5、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当出现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7、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2024年5月27日(T-1日)披露的《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8、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按照《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利安科技所处行业为“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截至2024年5月23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24.07倍,本次发行价格28.3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40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4.07倍(截至2024年5月23日(T-3日)),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数40.42倍(截至2024年5月23日,扣除异常值和极值),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2、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3、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1,406.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为64,052.82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28.30元/股,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39,789.80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约6,634.8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33,154.93万元,低于前述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总额。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利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40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4]53号)。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利安科技”,股票代码为“300784”,该代码用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利安科技所属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1,406.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其中,网上发行1,40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0%。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623.76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转让老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网上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8.3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5.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2.4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1.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超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4.07倍(截至2024年5月23日(T-3日))。
4、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规定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本次发行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2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发行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7,760.30万元和7,105.78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为14,866.08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除此之外,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中规定第(一)条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5、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T日)9:15-11:30、13:00-15:00。2024年5月28日(T日)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4年5月24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24年5月24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4,0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下转C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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