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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实施权益分派时 调整“国力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03      证券简称:国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转债代码:118035      转债简称:国力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5月27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31日)期间,本公司可转债停止转股,2024年6月3日起恢复转股。

  

  调整前转股价格:62.79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62.56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3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5号)同意注册,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48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43号)文同意,公司48,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3年7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国力转债”,债券代码“118035”。

  一、转债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相关规定,在“国力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因“国力转债”已于2023年12月16日起进入转股期,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按照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24日,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力转债”转股,转股数量为 174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5,935,004股。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每股分红金额调整为0.23000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相关规定,在“国力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公司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定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P1=62.79-0.23=62.56元/股

  综上,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62.5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自2024年6月3日起生效。“国力转债”自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31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6月3日起恢复转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国力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2023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2-36915759

  电子邮箱:securities@glvac.cn

  特此公告。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688103       证券简称:国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转债代码:118035       转债简称:国力转债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每股现金分红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分红金额:由0.23元(含税)调整为0.23000元(含税)(与调整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相同系因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原因所致)。

  本次调整原因: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中披露的每股分配比例和分配总额以2023年12月31日的股份数为基准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24日,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力转债”转股,转股数量为 174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5,935,004股。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一、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二、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调整的原因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力转债”(转债代码:118035)于2023年12月16日起进入转股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24日,因“国力转债”转股,转股数量为174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5,935,004股。根据规定,自2024年5月27日起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国力转债”将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时“国力转债”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依据上述总股本数,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000元(含税),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22,065,010.90÷95,935,004=0.23000元(含税,保留5位小数)(与调整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相同系因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原因所致)。

  实际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0.23000×95,935,004= 22,065,050.92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每股现金红利为0.23000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为22,065,050.92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所致),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688103      证券简称:国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转债代码:118035      转债简称:国力转债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3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5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5,935,00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065,050.92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尹剑平、昆山国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0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0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申请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3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2-36915759

  电子邮箱:securities@glvac.cn

  特此公告。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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