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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时 调整“永吉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转债代码:113646         转债简称:永吉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8.26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8.18元/股

  ● 本次“永吉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后生效日期:2024年6月3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永吉转债”自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5月27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31日)间停止转股,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6月3日)起“永吉转债”将恢复转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1、根据《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 在“永吉转债”发行之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金额,P1为调整后转股价。

  2、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元(含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综上所述,本次“永吉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因公司2023年度派送现金股利,“永吉转债”转股价格需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金额,P1为调整后转股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因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属于差异化分红情形,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股利D为0.07997元/股,具体计算依据详见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P1=P0-D=8.26-0.07997=8.18003≈8.18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本次“永吉转债”的转股价格由8.26元/股调整为8.1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4年6月3日开始生效。

  “永吉转债”自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5月27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31日)间停止转股,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6月3日)起“永吉转债”将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转债代码:113646           转债简称:永吉转债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4月23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75,800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元(含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永吉转债”处于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2024年5月27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间,“永吉转债”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19,984,284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175,8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419,808,484股。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约33,584,678.72元。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19,984,284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175,800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419,808,484股。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19,808,484×0.08)/ 419,984,284≈0.07997(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997)+0]÷(1+0)=前收盘价格-0.0799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贵州永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云商印务有限公司、邓维加及邓代兴。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86607332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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