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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456        证券简称:有研粉材        公告编号:2024-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号1幢有研粉材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表决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召集和主持情况: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总经理贺会军先生主持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汪礼敏先生因身体原因请假,董事霍承松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姜珊女士出席了会议;全部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确认和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议案号: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除议案9、议案13,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议案9、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议案统计了分段表决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8涉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有研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有研粉材存在关联关系,所持表决权39,251,250股全部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靖、程可涵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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