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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下转D43版)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24-临074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462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工作函》关注的问题逐项进行认真核查分析,现就《工作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

  关于电力业务与应收账款。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2023年公司电力业务实现营业收入63.33亿元,同比增长6.06%,占公司总收入比重66.61%;2023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0.37亿元,主要为应收电费款,同比增长10.96%。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98亿元,去年同期为0.5亿元。其中,按单项计提坏账期末余额1.87亿元、期初余额0.54亿元,主要系兵团自2022年7月起调整电价政策,但部分用电客户对电价调整部分未予支付、且相关电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对此按单项计提减值。

  请公司补充披露:(1)电价政策调整后与主要电力客户重新签订合同情况、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合同执行情况、2022年和2023年收入总金额、电价调整部分收入金额以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2023年应收电费款按单项计提坏账的主要客户名称、期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坏账计提比例及金额,单项计提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3)2023年应收电费款按组合计提坏账的各账龄主要客户构成情况、各账龄坏账计提比例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电价调整政策规定、合同签署及履行情况、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公司追回欠款采取的措施等,说明电价调整部分是否符合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收入确认条件,应收账款减值时点是否准确、减值金额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公司回复

  (一)电价政策调整后与主要电力客户重新签订合同情况、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合同执行情况、2022年和2023年收入总金额、电价调整部分收入金额以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公司电价政策调整后,与主要电力客户重新签订情况详见下表:

  前十五大电力客户合同签订及销售情况表

  单位: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调价范围内主要大工业用户除以下9家公司尚未签订新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其他客户均已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约。

  尚未签订合同的大客户分别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新疆西部宏远电子有限公司、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新疆西部合盛硅材料有限公司、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众金电极箔有限公司、石河子众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西部安兴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旭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家大客户”。

  (二)2023年应收电费款按单项计提坏账的主要客户名称、期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坏账计提比例及金额,单项计提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1.2023年应收电费款按单项计提坏账的主要客户名称、期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坏账计提比例及金额

  公司2023年应收电费款按单项计提坏账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主要电力客户按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情况表

  单位:万元

  注1:主要电力客户按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情况表与前十五大电力客户合同签订及销售情况表应收账款期初期末余额不一致的原因系:公司主要电力客户按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情况表中应收账款期初期末余额为公司电费价差部分确认的应收账款。

  注2:对新疆生产建没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财政局应收账款系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用电量按市场化电价与合同签订价格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形成(以下简称“大全新能源电价补贴”)。

  2.单项计提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1)单项计提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

  公司按单项计提坏账期末余额1.87亿元、期初余额0.54亿元,增长1.33亿元,主要系本期对未签订合同的九家大客户电费价差应收款项及大全新能源电价补贴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40亿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截至2023年12月31日,九家大客户仍处于合同商议阶段,款项回收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大全新能源电价补贴,公司考虑到目前政府债务较多,政府虽已对该债权进行回函确认,但回收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九家大客户应收电费价差款项及大全新能源电价补贴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2)单项计提金额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下列各项要素:①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②货币时间价值;③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公司与九家大客户沟通情况及公司计划在2024年开始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账户冻结、断电等方式),对多种回款年限的可能性按照货币时间价值所计量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加权平均,根据计算得出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对九家大客户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0,193.55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针对大全新能源电价补贴款,公司根据多种回款年限的可能性按照货币时间价值所计量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加权平均,根据计算得出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对大全新能源电价补贴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3,793.90万元。

  综上,公司对九家大客户电费价差应收款项及大全新能源电价补贴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具有合理性。

  (三)2023年应收电费款按组合计提坏账的各账龄主要客户构成情况、各账龄坏账计提比例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1.2023年应收电费款按组合计提坏账的各账龄主要客户构成情况

  公司应收电费期初期末按组合计提坏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收电费款主要集中在2年以内,占全部应收账款余额的比重为96.79%。

  期末余额大于200.00万元的主要客户构成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以上主要客户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全部应收账款的比重为65.86%,其中:1年以内、1-2年及2-3年应收账款占对应账龄区间应收账款的比重分别为61.28%、78.05%、44.00%。

  2.各账龄坏账计提比例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1)各账龄坏账计提比例提升的原因

  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账款,根据应收账款的迁徙率而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简化模型,计量坏账准备。

  具体方法如下:

  1)确定迁徙率

  迁徙率是指在一个时间段内没有收回而迁徙至下一个时间段的应收账款的比例。以2023年为例,年末应收账款各账龄段的迁徙率计算方法如下表:

  根据历史经验,公司预计账龄大于5年的应收账款基本无法回收,故将账龄在5年以上应收账款的损失率设定为100%。

  2)计算平均迁徙率及历史损失率

  3)前瞻性调整

  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外部市场环境、技术环境和客户情况的变化等因素确定前瞻性调整系数,在历史损失率的基础上考虑前瞻性影响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率。

  通过上述模型测算后,公司2023年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为:

  公司部分长账龄应收账款(含单项计提)回收率较低,迁徙率变大,导致预期信用损失率增加,故各账龄坏账计提比例提升。

  (2)各账龄坏账计提比例提升的合理性

  公司为了公允反映报表日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真实情况,按实际测算的迁徙率对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了调整,以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提升具有合理性。

  (四)结合电价调整政策规定、合同签署及履行情况、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公司追回欠款采取的措施等,说明电价调整部分是否符合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收入确认条件,应收账款减值时点是否准确、减值金额是否充分

  1.电价调整政策相关规定

  2022年7月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向各师市发改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发改委”)、兵团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师市电力公司、各有关电力发电企业下发《兵团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兵发改价格发〔2022〕173号),同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第八师发改委”)和公司下发《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2~2025年第八师电网输配电价(试行)的通知》(兵发改价格规〔2022〕174号),文件中明确,自2022年7月8日开始,各师市组织网内市场化交易的,输配电价按照兵团统一核定的价格执行。

  2022年10月25日,第八师发改委向公司下发关于执行《兵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师市发改发〔2022〕928号)的通知,明确了10千伏及以上工业用户各电压等级电价,强调现行与本通知不符的其他优惠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现行电价政策执行,起始执行日期为2022年7月8日。

  2023年12月28日,兵团发改委向第八师发改委下发《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兵团第一监管周期第八师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兵发改价格发〔2023〕425号),再次强调输配电价按照核定价格执行,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参照每月《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月度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报告》中公布的双边直接交易火电成交均价执行。

  2.合同签署及履行情况

  合同签署及履行情况具体详见“问题1/一/(一)电价政策调整后与主要电力客户重新签订合同情况、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合同执行情况、2022年和2023年收入总金额、电价调整部分收入金额以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3.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主要应收账款客户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主要客户应收账款期后累计回款17,078.04万元,未及时回款的主要原因系未签订合同的九家大客户对因电费价差确认的应收账款尚未回款。

  4.公司追回欠款采取的措施

  (1)2022年10月26日,公司对所有企业发送《高压供用电合同》、《关于补缴电费差额的通知》、《关于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的通知》、《关于执行《兵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师市发改发〔2022〕928号),同时在《补缴电费差额清单》中说明需补缴及签订新的《高压供用电合同》。

  (2)2022年11月22日,公司对没有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企业再次发送催缴费通知(差额部分和欠费部分)。

  (3)2023年1月至今,公司多次在公司办公楼及用户厂区内与未签订合同九家大客户以面谈、电话等形式进行沟通签订合同及补缴差额情况。

  (4)2023年12月29日,根据《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兵团第一监管周期第八师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兵发改价格发〔2023〕425号)、《转发第八师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师市发改发〔2023〕19号)文件,公司第一时间联系九家大客户,要求其按文件确定电价予以执行。

  (5)2024年3月12日,公司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拖欠电费。2024年5月7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后续将会依次对未执行新电价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6)自电价政策公布以来,公司多次向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请求协助公司推进新《高压供用电合同》签订。

  5.公司对电价调整部分是否符合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收入确认条件的判断

  (1)关于收入确认五步法的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应用指南规定,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公司电价调整确认收入不涉及第二、四、五步的复杂判断,现就第一、三步判断分析如下:

  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规定,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未签订合同的九家大客户仍在正常使用公司供电,并按原合同电价进行及时付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

  2)确定交易价格

  收入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在判断交易价格是否为可变对价时,应当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以往的习惯做法、销售战略以及客户所处的环境等),以确定其是否会接受一个低于合同标价的金额,即企业向客户提供一定的价格折让。

  ①关于收取调价后电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按照《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2-2025年第八师电网输配电价(试行)的通知》(兵发改价格规〔2022〕174号)及师市《关于转发兵团燃煤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和2022-2025年八师电网输配电价有关文件的通知》(师市发改发〔2022〕928号)的通知要求,师市用电企业自2022年7月8日执行新的电价是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以前年度双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按照有电价管理权的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执行;若遇电价调整,按调价政策规定执行。”公司有权按照调整后的电价收取电费。

  ②关于可变对价。公司供电业务销售定价主要受当地发改委指导价格影响,其销售价格均采用政府指导价,兵团发改委在2022年10月25日对公司下发的相关通知中已经明确新的指导价格及开始执行日期,与本通知不符的其他优惠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2023年12月28日,兵团发改委再次向各师市下发通知,统一辖区内电价,同时督促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电力市场化改革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信息公开不规范、电费结算不及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公司必须严格落实兵团发改委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及上市公司利益受损,并面临追责风险。

  未签订合同九家大客户仍在正常使用公司供电,公司认为按新电价进行确认的相关价格及售电数量在财务及业务上明确且可区分,收入金额能够准确计量。

  (2)关于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判断

  如前文所述,公司有权按照调整后的电价收取电费。未签订合同的九家大客户类型主要为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具有较强的资金偿付能力。公司作为石河子地区唯一合法供电企业,具有不可替代性,且针对未签订合同九家大客户可随时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预计相关款项收回可能性较大。

  同时公司计划2024年加大催收力度,拟通过限电、冻结账户、起诉等方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师市发改委及公司关于电价调整的相关文件通知后,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公司采用诉讼的方式向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电费差额,该案诉讼材料已经递交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目前已立案。公司代理诉讼律师判断,法院支持诉讼请求的可能性较大。其他未按师市发改发〔2022〕928号《通知》要求落实电价的企业,若诉讼后,诉讼结果应与本案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对未签订合同的九家大客户按调整后电价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6.应收账款减值时点是否准确、减值金额是否充分

  自2022年7月8日开始,公司根据兵团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执行《兵团贯彻落实关于进—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对大工业用户电价进行调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由于受市场环境影响,实际合同签订工作在2022年四季度开始正式推进。截至2022年末,未签订新《高压供用电合同》的九家大客户资信情况良好,公司管理层判断相关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大回收风险,故2022年12月31日对于应收九家大客户电费价差款项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023年公司对九家大客户采取多种措施协商新合同签订,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部分客户合同仍未签订,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对相关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详见“问题1/一/(二)/2.单项计提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时点准确,并已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二、会计师回复意见

  我们已阅读公司上述回复,基于我们对天富能源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上述回复与我们在执行天富能源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了解的信息一致。

  对天富能源2023年度电力业务的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了解和评估与电力收入确认、应收账款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利用本所内部信息技术专家的工作,评价天富能源与电力收入确认相关的信息技术应用控制和一般控制,包括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会计政策,是否按照设计运行,是否因数据被篡改或软件系统逻辑问题而可能导致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信息记录不准确;

  3.与管理层访谈,并检查主要业务类别的销售合同,通过检查合同条款,进而评估天富能源电力销售收入确认政策的适当性;

  4.检查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相关电价等政府文件和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制定的相关依据;

  5.核对本期电力业务系统销售额与财务销售收入数据,检查信息系统数据与财务数据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6.对电力销售收入及毛利率进行年度、月度、同行业对比分析;

  7.采用抽样方式,检查与电力销售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资料,主要包括销售合同、销售系统、销售报表、抄表记录单(客户确认单)等;

  8.对主要电力客户销售收入进行函证;

  9.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选取样本与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并检查销售报表等;并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后的电力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是否存在收入冲回等,以评估销售收入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10.查阅天富能源会计政策、主要客户合同,了解和评估天富能源对客户的赊销政策,对应收账款的核算、减值准备政策和管理层估计减值金额的方法;

  11.对于以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选取样本检查管理层对预期收取现金流量的预测,评价在预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以及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性;

  12.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前瞻性信息,复核管理层划分的组合以及对不同组合估计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选取样本评价管理层应收账款账龄划分的合理性;重新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确性;

  13.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1)天富能源2023年度应收账款单项计提金额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2)应收电费款按组合计提坏账比例提升具有合理性。(3)大工业用户电价调整系执行兵团发改委政策,已签订合同大工业用户均在正常回款,针对未签订合同大工业用户天富能源管理层预计相关款项收回可能性较大,对未签订合同的九家大客户按调整后电价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4)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时点准确,并已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问题2

  关于建筑施工业务与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年报显示,2023年公司建筑施工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3.98亿元,占公司总收入比重14.70%,去年同期为6.22亿元;毛利率3.46%,去年同期为5.31%。2023年末公司合同资产余额7.75亿元,主要为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同比增长6.3%,累计计提减值0.49亿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2023年建筑施工业务前十大客户名称、与公司关联关系、完工进度、验收结算情况、收入确认金额,并结合建筑施工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收入及成本构成情况、项目完工进度及收入确认时点匹配度,说明2023年收入大幅增长、毛利率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2)区分主要施工项目说明期末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情况,包括涉及项目名称、交易对方、与公司关联关系、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总价、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开工时间、期初期末完工及结算进度、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及减值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账龄及减值额,并结合期后结算、回款情况及交易对方资质,说明相关合同资产及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公司回复

  (一)2023年建筑施工业务前十大客户名称、与公司关联关系、完工进度、验收结算情况、收入确认金额,并结合建筑施工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收入及成本构成情况、项目完工进度及收入确认时点匹配度,说明2023年收入大幅增长、毛利率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1.2023年建筑施工业务前十大客户名称、与公司关联关系、完工进度、验收结算情况、收入确认金额

  公司2023年建筑施工业务前十大客户情况详见下表:

  2023年建筑施工业务前十大客户情况表

  单位:万元

  注:收入确认方法为按履约进度确认的,履约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月末按照预计总收入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2.建筑施工业务收入确认政策

  (1)建筑施工业务收入确认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公司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公司依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判断相关履约义务性质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或“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收入确认:

  1)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资产。

  ③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资产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2)对于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①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⑥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公司提供的建筑施工服务,由于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或服务,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

  公司2023年以前开工的项目,由于履约进度确认的关键要件如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等无法准确确定,出于谨慎性考虑,采取在工程验收或决算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公司建筑施工业务在完工验收后,当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变动较小时,公司依据合同金额确认收入;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差异较大时,公司采用在项目决算时,根据甲方确认后的工程量确认收入。2023年度,工程验收或决算时一次性确认收入金额为96,673.05万元。

  公司2022年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建筑施工服务实际情况,完善了建筑施工服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度里明确了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项目动态调整等关键内容的编制方法和审批流程,能够合理确认履约进度,该制度自2023年全面实施。故公司2023年新开工的项目,采用投入法确定的履约进度确认建筑施工业务收入,履约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月末按照预计总收入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2023年度,采用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为43,138.31万元。

  (2)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应用指南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原则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适合于企业会计核算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原则。基础是指为了将会计原则应用于交易或者事项而采用的基础,主要是计量基础(即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采用或者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关于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及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公司收入均以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公司本期收入确认原则未发生变更。

  关于基础,该事项一般指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公司本期计量基础未发生变更。

  关于会计处理方法,公司的建筑施工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具体为,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认的,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不能合理确认的,采用谨慎性原则,在工程验收或决算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公司2023年前开工的项目,适用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中“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情形,在工程验收或决算时一次性确认收入;2023年新开工的项目,随着公司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的完善,能够合理确定履约进度,适用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中的“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情形,采用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公司会计处理方法符合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未发生变更。

  综上,公司认为,对2023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采用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使得公司会计信息更加公允,系对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中满足履约进度确认条件后具体政策的执行,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3.建筑施工业务收入及成本构成情况

  公司前十大项目收入主要由市政公用、电力、水利构成,其中市政公用占比74.13%,电力占比13.87%,水利占比12.00%。工程项目施工成本主要构成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明细详见下表:

  公司大部分项目为甲供材,甲方提供材料不计入项目成本,本期电力施工项目材料费占比较高主要系本期实施的电力项目部分材料由公司自购所致。

  4.项目完工进度及收入确认时点匹配度

  公司前十大客户中100万以上工程项目完工进度及收入确认时点匹配度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前十大客户工程施工项目占建筑施工业务整体的比重为61.34%,前十大客户中100万以上工程施工项目占建筑施工业务整体的比重为60.95%。经对上述项目完工进度与收入确认时点进行匹配,存在2023年一季度未及时确认收入金额210.47万元,2023年二季度未及时确认收入金额5,827.54万元,2023年三季度未及时确认收入金额11,515.29万元,前三季度累计未及时确认收入金额17,553.30万元,均已在四季度进行确认,前三季度数据存在会计差错。前三季度未及时确认收入金额占公司一至三季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为2.76%,对公司前三季度财务报表影响较小,故未做前期差错更正。

  5.2023年收入大幅增长、毛利率下滑的主要原因

  2023年建筑施工业务收入增加7.76亿元,主要系:(1)随着公司管理水平提升及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依据的完备,自2023年开始对新开工的项目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影响收入增加4.31亿元。(2)2022年受市场环境影响,公司部分工程项目工期滞后,2022年未完工结算的项目在2023年陆续完结,进行收入确认。

  2023年毛利率较2022年下滑1.86%,主要系:2023年存在部分确认收入的项目由公司负责材料采购,公司在采购时综合考虑价格、质量等因素,甲方在结算审核时对材料价格存在争议,对部分材料采购价格按照市场最低价进行结算,导致项目亏损。2023年完工的兵团北疆石河子100万千瓦光伏基地天富40万千瓦光伏项目升压站施工及送出线路工程总承包项目,系公司新开展的光伏建设项目,出于市场开发战略考虑,成本较高,项目亏损。扣除这些亏损项目影响后,2023年建筑施工毛利率5.36%,与2022年毛利率5.31%,无重大差异。

  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区分主要施工项目说明期末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情况,包括涉及项目名称、交易对方、与公司关联关系、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总价、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开工时间、期初期末完工及结算进度、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及减值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账龄及减值额,并结合期后结算、回款情况及交易对方资质,说明相关合同资产及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1.主要施工项目期末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情况

  公司2023年主要施工项目期末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情况详见下表:

  主要施工项目期末已完工未结算情况表

  单位:万元

  (下转D4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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