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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6家公司大股东因未履行承诺收监管罚单

  本报记者 吴晓璐

  近期,A股首例因董监高亿元增持计划爽约被投资者索赔案,在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备受市场关注。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上市公司公告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6家上市公司(含已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等因未履行增持承诺或不减持承诺,被交易所或地方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合计被开出10张罚单。其中,5家公司大股东未履行增持承诺,1家公司股东未履行不减持承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增加了“承诺应当严守”的规定。另外,根据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如果大股东发布增持计划后未实施增持,自律性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给与相关股东及其负责人包含公开谴责在内的纪律处分措施。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实施后,监管部门对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管力度显著提升。在目前市场环境下,监管部门对增持承诺的监管更严。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应严肃对待公开承诺事项。否则,面临的不仅有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措施处罚,还有来自投资者的索赔。

  大股东违反公开承诺

  受到严监管

  海南椰岛5月27日公告,因未依照承诺增持,公司第二大股东全德能源日前遭上交所公开谴责。至此,年内已有6家上市公司(含已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等因未履行增持承诺或不减持承诺,而被交易所或地方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合计被开出10张罚单。

  作为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士”,大股东、董监高增持或承诺不减持,往往传递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向市场传递了积极信号。但有个别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向市场释放虚假的利好信息,在承诺增持或不减持期间内,违反承诺,欺骗中小投资者,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在上述5家未履行增持承诺的公司中,有2家公司大股东在增持期间根本未增持公司股票,均被交易所和地方证监局“双罚”;有3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在承诺期限内实际增持数量、金额未达增持计划下限,被交易所或地方证监局单独处罚或“双罚”。

  即便上市公司退市,公司大股东未履行公开承诺也难逃处罚。如泛海控股已于今年2月7日退市摘牌,2月28日和5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及其一致行动人,因为未按照承诺增持先后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和深交所公开谴责。

  警示函显示,2023年8月10日,泛海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的一致行动人计划在未来4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但是,截至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增持主体合计增持金额仅769.47万元,未达下限。2023年9月5日,泛海控股公告称,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拟在未来4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在1亿元至2亿元期间,但最终仅增持2889元。

  中国泛海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布增持计划时,泛海控股股价在每股1.5元至2元左右波动,增持计划发布后,泛海控股股价出现明显回升,最高突破每股3元。深交所表示,在*ST泛海面临交易类退市风险的情况下,中国泛海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布增持计划但未切实履行增持承诺。增持期间,面对深交所监管问询,未能及时向市场揭示有关增持计划履行的不确定性风险,且在此后未实施进一步增持。上述行为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违规情节性质严重。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对中国泛海及其一致行动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大股东最了解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状况及公司本身经营情况,其发布增持计划一般被视为利好消息而被市场所瞩目,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因此,上市公司增持计划的发布、增持进展及增持结果全过程均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仅在增持期满后发布未实施增持的信息,而在增持期间没有发布增持进展,包括没有发布不再增持及其理由信息的,监管部门作出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是有依据的。

  另外,还有大股东未履行不减持的公开承诺而收罚单。2024年2月份,四川证监局对正源股份第二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栋南园”)采取责令整改的监管措施。2023年4月6日,国栋南园与第二大股东向正源股份回函时共同承诺增持股份在6个月内不减持,并于当年4月10日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承诺情况。但在2023年8月4日,国栋南园卖出正源股份1267.36万股股份。

  据正源股份公告,今年3月份,国栋南园已经购回其减持股份,并将购回产生的收益支付至上市公司。

  违反公开承诺

  或面临民事追责

  除了被监管部门处罚,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承诺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5月24日,A股首例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被投资者索赔的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

  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增持计划属于公开作出的承诺。如不兑现,可能被投资者指责为虚假陈述。”陈波表示,增持计划通常被认定为利多消息,可能诱使投资者买入股票。如不兑现,因增持计划买入但在计划发布后股价下跌而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有动力以虚假陈述为由,提起诉讼。在地方证监局、交易所对当事人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下,诉讼风险更大。

  此外,在上述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中,上市公司亦被投资者列为被告。在张志旺看来,上市公司董秘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所以董监高承诺增持,不全是董监高的个人行为,公司仍有监督及相应信息披露的义务。

  近年来,在监管部门鼓励下,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积极出手增持,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今年以来,截至5月28日,A股420家上市公司发布828位股东增持计划,同比均实现翻倍增长,2023年同期仅187家上市公司发布347位重要股东增持计划。从实际增持金额看,今年以来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增持金额合计552.6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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